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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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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管理办法.docx

    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中医药传承与创新,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与开放发展,规范项目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立项、实施、评估、监督过程中涉及的各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第三条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是指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中医药管理局)部门预算安排的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中医药科研与临床能力提升项目、中医药传承项目、中医药教育项目、中医药文化建设项目等。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建设项目的统筹协调,制定实施方案,开展项目立项、过程管理、考核验收,组织绩效评价、审计等工作。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须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落实单位内部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管理人员;按项目申报要求,组织单位员工积极参与申报,做好申报资格审核、择优推荐;项目立项后须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保证项目有序推进和落实,做好经费管理、资源支持、绩效评价、审计等。第六条项目负责人为项目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对照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做好进度安排,推进项目实施,完成项目目标任务;规范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在项目过程中接受监督和检查,并对问题反馈及时整改。第三章申报和立项第七条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一般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择优遴选项目承担单位。对战略目标明确、技术路线清晰、组织程度较高、优势单位集中,或应对紧急需求的项目,在明确申报单位资质、与项目相关的前期基础、技术创新能力以及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要求下,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第八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及本市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编制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方式、评审方式等内容。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原则上应当是本市卫生健康系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申报项目应当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第十条有项目申报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根据项目申报指南目标和管理要求研究确定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和项目经费预算等内容,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申报书,报送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第十一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立项意义、项目实施可行性、项目内容和预期成效、经费预算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确定最终立项名单与资助金额。第四章实施管理第十二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签订任务书或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责任。第十三条项目周期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项目实施方案为准。项目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申请延期。延期申请最迟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提出,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项目延期原则上只能申请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第十四条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建设内容、负责人等。如确实需要调整,须提前书面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距项目原定建设周期期满不足半年,不予调整。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各类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同时加强项目实施成效的宣传报道。第五章督导与验收第十六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对多年期项目开展阶段评估。阶段评估中建设任务及经费使用序时进度明显滞后,则后续经费不予拨付。再次评估时项目执行情况仍未达序时进度,则项目终止。第十七条项目建设期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评价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和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第十八条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需进行整改,在半年内提出再次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期提出再次验收申请者,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予以项目撤销。第十九条项目终止或撤销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请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设立或管理的中医药传承发展项目。第六章经费预算与管理第二十条中医药传承项目、中医药教育项目、中医药文化建设项目经费管理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医药科研与临床能力提升项目按上海市市级卫生健康领域财政科研类项目经费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竞争性评审确定立项项目资助经费额度,多年期项目的资助经费一般分年度拨付。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等,在任务书中合理合规编制经费预算,项目建设单位财务部门盖章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核。经批准的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作调整。市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需分开编制。第二十三条市级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基建建设,不得提取管理(间接)费,劳务费和专家费不得发放给本单位在职人员。第二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审定的预算额度和明细类目进行使用,接受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审查。第二十五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本市相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等需相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按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六条项目经费需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占用或挪用。凡使用项目资金采购的固定资产,应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资产统一管理。第二十七条为加强结余资金管理,项目验收通过、中止或撤销后,项目结余资金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按原渠道返还,并提交单位结余资金缴纳凭证。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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