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指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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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指引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农村饮水安全保障的重要指示和202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24107号)等文件要求,制定北京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指引。一、提高思想站位,系统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是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是确保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与健康福祉的重要体现。各区要积极稳妥和系统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着力破解农村供水工程管护难题。通过建立健全县域统管推进机制、明确统管模式和实施主体、做好专业化运营服务等方面工作,着力补齐本市农村供水工程管护标准偏低、管理能力不足的短板,不断提
2、升专业化管护水平,助力农村供水高质量发展。二、强化要素保障,构建全市县域统管推进机制本市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应以区或镇乡为单位,由专业化公司(专管机构)承担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统一管理、统一运行、统一维护,不落一户一人,最大程度实现同一供水区域同源、同网、同质、同服务、同监管。(一)构建一体化管理体系属地政府可依法采取特许经营、授权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明确全区或区域性的专业化统管主体,负责其统管范围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各区应全面落实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属地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统管主体运行管理责任。市级指导各区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出台行业监管、运行管理、服务标准、水价
3、制度等一系列配套政策,构建一体化管理体系。(二)理顺资产权属关系各区要结合实际加强探索,建立所有权和管理权相适宜的统管机制。由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供水工程,可依法将供水设施产权划拨国有专业化统管主体并进行管理,或在产权不变的情况下由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委托运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由市场主体、村委会、个人等建成的农村供水工程,由统管主体通过产权回购或委托管理等市场化方式纳入统管范围。(三)压实各区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应全面落实行政主体责任,及时出台区级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实施方案;组织区水务、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部门及乡镇政府,建立包括供水保证率、水质达标率、设施设备完好率、供水诉
4、求响应率等方面的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四)合理保障管护资金各区人民政府应建立统一的水价机制,遵循“全计量、全收费”和“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对纳入城乡公共供水范围的农村地区用水价格,应在充分考虑农村居民承受能力和兼顾供水成本的基础上确定;未纳入的,可由区水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指导村民委员会按照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确定水价及收费方式。各区应建立健全水价动态调整机制,通过水费平衡管护资金。加快推进“一户一表”计量收费工作,创新水费收缴方式,积极推广远传智能水表和预付款收费方式,提高水费收缴率。探索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筹集制度,从水费中计提维修基金,建立维修基金专户,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在水费收
5、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及统管主体的合理利润时,应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属地政府与统管主体协商确定水费收缴主体,并由区人民政府牵头,镇(乡)、村配合,多渠道保障农村供水工程管护经费。(五)健全行业监督考核机制水务部门负责对统管主体进行行业监管和技术指导。统管主体在水量水质、水费收缴、设施设备运营、管网维护、供水服务等方面的实施效果,与政府财政补贴资金安排挂钩。市级将加强对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跟踪调度,对工作进度缓慢或群众问题反映强烈的区给予通报。(六)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明确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的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增值税、企业所得
6、税、水资源税等给予减免和优惠;用好电价优惠政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或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降低统管主体运营成本。三、明确统管模式,做好专业化运营服务工作(一)明确统管主体各区应结合实际建立农村供水专业化运营服务体系,明确各方责任、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标准与服务质量。在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区域,由一体化管理单位进行农村供水专业化运营服务;对暂未实现城乡供水一体化的区域,通过授权经营、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明确全区或区域性的农村供水专业化统管主体,并可辅以镇、村级协助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统管主体可参与前期建设过程,逐步推动投建管一体化。(二)强化专业管理组织统管主体应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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