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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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20XX年X月X日经X届X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XX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指引、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容第三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
2、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第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危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可以豁免披露。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六条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
3、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实行事后监管。第八条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第九条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拟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基本义务:(一)在公司上述信息未被确定为可以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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