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8《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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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住宅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我市农村住宅建设规范化管理、便捷化服务,根据中央、省关于深化农村宅基地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原则。1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我市农村住宅建设中存在的难点问题,分类研究,多渠道推动农村用地建房选址布局合理化、管理程序规范化、事项标准化、审批便捷化。2 .坚持分类施策。根据不同的村庄类型、经济基础、民风民情、人文积淀等实际情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因势利导,分类施策,有效破解各类难题。3 .坚持盘活存量。充分利用
2、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等政策,加大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宅基地整理、村庄拆改力度,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4 .坚持服务意识。充分考虑农民生产生活需求,提供更多的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不断提升农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5 .坚持共治共管。重点整治农村“两违”、削坡建房以及造成住房安全隐患等问题,整合执法资源,强化协同联动,完善长效监管机制。(二)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规范我市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和村改居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的管理。二、明确“一户一宅”标准(三)“一户”的认定。符合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一户,:1 .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2 .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
3、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3 .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4 .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四)“一宅”的认定。由村(居)民自行向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意见,并报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审核确认。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以户籍分户登记作为宅基地分配的前置条件。(五)其他情形。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但未分开居住的,其实际使用的宅基地没有
4、超过分户后建房用地合计面积标准,且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没有超过分户后建房合计建筑面积标准的住宅,2在符合村庄整体风貌或整治后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的情况下,视为多户合并建房,每户可认定为“一户一宅”。(六)明晰“一户一宅”负面清单。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集中住房:1 .不符合分户条件的。2 .存在“一户多宅”情形的。3 .将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4 .已视为多户合并建房,并认定“一户一宅”的每一单户。5 .违反“建新拆旧”政策,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三、夯实规范管理基础(七)加快农村房地一体确权叠记工作。加强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管理和应用,全面掌握
5、全市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数量、分布等状况,开展集体土地使用权以及其上房屋的调查和存量数据整理工作,建立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为宅基地、农村住宅、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和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基础性支撑。(八)明确存量宅基地房屋确权登记原则。1.1986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农村住宅,至今未扩建或翻建,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报镇街审核同意后,予以确权登记。6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镇街确认符合建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测房屋面
6、积予以确权登记;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1999年1月1日至2015年7月14日已建成的农村住宅,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的,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按实测房屋面积予以确权登记。7 .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2015年7月15日前已建成的,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的农村住宅,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核查土地和规划情况,根据不同时期管理政策确定房屋是否符合确权登记条件。对于符合分配宅基地建房资格的农户,经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公示无异议,经镇街确认符合“一户一宅”和建房面积标准的,可申请办理确权登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需补办用地手续后申请办
7、理确权登记。8 .符合确权登记的农村住宅,建房面积超过“一户一宅”建房标准的,按照标准规定的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部分在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附记栏中注明不作为权属面积登记。9 .存量宅基地房屋的建房面积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据辖区历史施行政策确定。2015年7月15日后建成的农村住宅,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处理。10 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存量宅基地房屋按以下原则确权登记:(1)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对新建房屋及占用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2)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
8、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示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权证附记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四、明确新建农村住宅建设标准(九)农村宅基地建房标准。新批准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基底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根据功能需要可以增设梯间和功能用房,3层部分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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