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12《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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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无锡市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锡政办发2022100号)等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惠山区新型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与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新型研发机构,是指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研发服务、成果转化、建设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产学研用实质性紧密结合的独立法人机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开放协同、多元投入、专业管理”原则,聚焦我区“三新四强五未来产
2、业集群,鼓励和支持国内外一流高校院所、龙头企业、著名科学家团队以及江苏省产研院(长三角国创中心)和市产研院等在惠山区创设的新型研发机构。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四条惠山区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备案管理,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位于惠山区,并且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惠山区的独立法人组织。(二)明确的功能定位。围绕惠山区产业发展,开展产业前瞻性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试验证、研发服务,以及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引进培育等。(三)灵活的体制机制。1 .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现代化的管理体制,拥有明确的人事、行政、科研和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2 .运行机制高效。包括多元
3、化的投入机制、市场化的决策机制、高效的成果转化机制等。3 .引人机制灵活。包括市场化的薪酬机制、企业化的收益分配机制、开放型的引人和用人机制。(四)稳定的成果来源。依托的牵头单位或人才团队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原则上应该是国内外一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龙头企业、著名科学家团队,具有稳定的科研成果来源。(五)稳定的研发队伍。拥有一支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结构合理稳定的研发队伍,固定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且占职工总人数不低于50%o(六)完善的研发条件。具备进行研究、开发和试验等所必须的科研仪器、设备和固定场所等基础设施。研发场所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七)稳定的收入来源。以研发服
4、务为核心功能,年收入不少于500万元,收入主要包括出资方投入、“五技服务”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A特续的研发投入。年度研发投入金额不少于300万元,且占主营业务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0%o(九)良好的运营成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1 .上年度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不少于5家;2 .已孵化和引进科技企业上年度获批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家;3 .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占年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4 .上年度技术性收入合计不少于300万元;5.服务于无锡市内企业,助推其科技创新与发展的数量不低于20家。(十)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失信行为,未列入
5、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十一)主要从事生产制造、服务外包、教学教育、检验检测、园区管理、孵化器管理等活动的单位不予受理。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备案程序如下:(一)申报受理。申请单位根据申报指南,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二)属地推荐。申请单位所在板块科技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等进行形式审查,提出推荐意见并报送区科技局。(三)初步审核。区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进入评审论证环节。(四)评审论证。区科技局制订评审标准和要求,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论证。(五)结果公示。区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拟出新型研发机构备案名单,报区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六
6、)下达通知。新型研发机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处理后,由区政府下达认定通知。第三章合作共建第六条申请建设。对惠山区人民政府决定重点支持或区内产业发展亟需的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遵照以下流程进行建设申请,合作协议签订完成后直接纳入备案管理。(一)前期调研论证。由新型研发机构拟落地的板块进行项目落地的考察、调研工作;区科技局全程跟踪指导,及时跟进项目进展。(二)制定建设方案。明确组织架构、功能定位、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投入运营模式、发展规划、进度安排、经费预算、考核指标等。(三)组织专家论证。区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重点对功能定位相符性、技术水平的先进性、建设资金和
7、场地面积的合理性、发展规划的可行性、考核指标的合理性等进行论证,并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建设方案。(四)上报区政府审定。区科技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将修改完善后的建设方案报区政府审定。(五)签订合作协议。经区政府审定后,由区政府或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落地镇街道队民政府与共建方签订合作共建协议。建设方案作为共建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六)新型研发机构应在正常运营后一年内制定章程和内部管理机制并报送区科技局,内部管理机制主要包括人才引培、薪酬激励、成果转化、科研项目管理、研发经费核算、资产采购管理制度等。(七)除共建协议另有约定外,共建类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期原则上以取得独立法人登记证书之日为起算点,建设期一般
8、不超过5年。与省产研院(长三角国创中心)、市产研院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产研院(长三角国创中心)、市科技局的申请建设流程申请建设,不需重复申请。第七条年度绩效评估。区科技局根据共建协议的年度绩效目标对建设期内的新型研发机构进行绩效评估。具体流程如下:(一)制定评估方案。明确绩效评估时间,根据共建协议和项目具体开展情况综合考虑制定年度绩效评估指标和评分规则。(二)提交评估材料。新型研发机构根据评估方案要求,准备相应材料和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盖章确认后提交区科技局。(三)组织专项评审。区科技局对评估材料进行专项审查,主要包括新型研发机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等。并根据评分规则进行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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