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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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标准农田建设保护条例(草案)(修改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提高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高标准粮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根据国家和省规定标准,通过实施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建成的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适宜耕作、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
2、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基本原则)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建管并重、量质并举,绿色发展、永续利用原则。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政策,建立健全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目标责任制、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研究解决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的重大问题,促进高标准农田高质量发展。市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负主要监管责任。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工程质量、资金使用、运营管护等
3、负主体责任。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履行高标准农田属地责任,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规划编制、项目建设等工作。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具体工作,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制定年度任务实施方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等。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审计、市场监管、公安、气象、林业、电力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和保护有关工作。第六条(社会参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等
4、参与高标准农田规划、建设和运营管护,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落实农民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第七条(规划编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结合本地耕地资源、水资源、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等,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为统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和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水资源利用、灌区等有关专项规划,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和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的意见,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第八条(规划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应当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区域布局、建设规模、任务目标、建设内容
5、和标准、建设监管和后续管护等内容。市建设规划应当确定重点项目和资金安排,将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县(市)、区;县(市)、区建设规划应当将建设任务落实到地块,明确时序安排,形成规划项目布局图和项目库。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不得擅自调整或者终止。确需调整或者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报批、备案。第九条(建设要求)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和具备水利灌溉条件区域规划建设高标准农田,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对已划入的永久基本农田但不具备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的区域,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
6、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法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调整和补充划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分区域、分类型对高标准农田进行改造提升,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内建设标准偏低、设施不配套、工程年久失修、设施损毁严重、粮食产能达不到国家标准的高标准农田进行改造提升。第十条(建设限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限制区域:(一)生态脆弱区域;(二)历史遗留的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严重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三)安全利用类耕地;(四)易受自然灾害损毁且难以恢复的区域。第十一条(建设禁止)高标准农田建设禁止区域:(一)严格管控类耕地;(二)生态保护红线内区域;()退耕还林区;(四)河流、湖泊、水库水
7、面及其保护范围等区域。第十二条(建设内容)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根据本地自然资源禀赋、农业生产特征等,按照国家和省标准,优化高标准农田建设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因地制宜,统筹开展田、土、水、路、林、气、电、技、管综合治理,完善现代化耕作条件。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重点加强防洪排涝和抗旱设施配套,完善沟渠、泵站等水利工程,提升应对极端天气能力。第十三条(项目设计)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组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征求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民的意见,并按照规定在
8、一定范围内公示。第十四条(规建协调)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气象、林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协调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和项目区内的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高低压输配电、气象监测、道路交通等项目的规划、建设。第十五条(宜机作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交通运输、财政等部门,按照农业机械化生产作业要求,开展高标准农田宜机化改造,推动田间道路与地块、地块与地块互联互通,合理规划道路宽度,提高农机作业通达率、便捷度。第十六条(灌排体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节水灌溉工程设施建设,推广喷灌、微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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