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防灾避险人员转移若干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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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防灾避险人员转移若干规定第一条为有效应对暴雨、洪涝、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风险,规范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防灾避险人员转移,是指对可能受到暴雨、洪涝、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威胁的人员,由县级人民政府采取的避险转移措施。本规定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的动员、撤离、时性安置、返回等活动。第三条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决策、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和“县级部署、乡级组织、村级实施”的原则,落
2、实“主动避让、提前避让、预防避让”,做到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灾避险转移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业和信息化、民宗、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林草、通信管理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各自主管领域防灾避险转移工作,落实“关、停、撤、转、巡”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内的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受威胁区域人员避险转移具体工作,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生产
3、、或者管理区域内的防灾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编制防灾避险人员转移专项方案,明确避险转移组织领导、转移责任、转移对象、转移信号、转移路线、避险场所、转移核查、避险解除、组织返回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作人员转移避险“一页纸预案”,细化避险转移措施,针对辖区内可能发生洪涝、地质等自然灾害,结合当地实际。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人员避险转移演练。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隐患排查台账、摸清危险区人员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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