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卫生院食源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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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卫生院食源疾病监测报告管理制度全院各级各类人员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临床医生或乡村医生做好有关食源性疾病的登记、报告,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授权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一、公卫科长负责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的领导,从事食源性疾病监测人员负责监测上报工作,公共卫生科负责全院临床医师的全员培训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二、临床医生或乡村医生必须按规定填写食源性疾病报告卡,填写项目规范齐全、字迹清楚,住址写到门牌号,要留联系方式及联系人,不得有缺项、漏项。三、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除采取抢救措施外,2小时内向从事食源性疾病监测人员电话报告,从事食源性疾病监测人员接到报告后及时报告公卫科长、院长,经医院同意后报告疾控及卫生行政部门。四、发现食物中毒群体性事件,首诊医生除报告外,还应及时联系预防保健科、检验科等相关科室,封存相关标本,做好登记、抢救记录等资料保存。五、从事食源性疾病监测人员每月对门诊日志进行一次检查核对,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六、医务人员在医疗过程中,对疑似或确诊食源性疾病不按要求上报者,参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给予处罚,并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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