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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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下载:L附件1.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稿)docx2.附件2.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Xlsx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概念解释】本规则所称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第三条【适用范围】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四条【使用要求】本规则只作为
2、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标准,不得作为处罚依据直接引用。第五条【基本原则】行使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六条【部门指导】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区县(自治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适用规则第七条【考量因素】行使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涉案金额的多少;(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大小;(四)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五)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六)当事人是否按照要求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
3、(七)其他依法应考虑的因素。第八条【裁量阶次和处罚标准】本规则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因素,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和处罚标准。第九条【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行使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适用本规则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违法情节的适用条件。第十条【不予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
4、,人民法院已经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四)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采取提交守法承诺、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第十一条【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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