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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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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稿).docx

    附件下载:L附件1.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稿)docx2.附件2.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稿).Xlsx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概念解释】本规则所称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行政处罚具体种类和幅度的处置权。第三条【适用范围】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第四条【使用要求】本规则只作为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的标准,不得作为处罚依据直接引用。第五条【基本原则】行使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综合裁量的原则。第六条【部门指导】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区县(自治县)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行使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进行指导和监督。第二章适用规则第七条【考量因素】行使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涉案金额的多少;(二)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三)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的大小;(四)当事人是否多次违法;(五)违法行为的手段是否恶劣;(六)当事人是否按照要求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七)其他依法应考虑的因素。第八条【裁量阶次和处罚标准】本规则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实际后果等因素,划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的裁量阶次和处罚标准。第九条【违法情节适用条件】行使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应适用本规则和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违法情节的适用条件。第十条【不予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或者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二)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进行行政处罚的;(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已经判处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四)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采取提交守法承诺、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第十一条【从轻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主动中止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六)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条【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二)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三)经责令停止、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四)多次实施同一违法行为且已受过行政处罚的;(五)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证据的;(六)以拒不配合、阻挠等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的;(七)对投诉人、证人、行政执法人员等有报复行为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酌情从重处罚情形】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同一裁量阶次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一)同一招投标过程中多次出现同一违法行为的;(二)影响资金使用的;(三)影响市级重点项目正常建设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第十四条【一般处罚情形】当事人不具有从轻处罚或者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第十五条【罚款数额确定规则】罚款数额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则:(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以下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低罚款数额到最高罚款数额这一幅度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二)罚款只规定最高数额没有规定最低数额的,从轻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10%30%确定(包含本数),从重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70%以上确定(包含本数),一般处罚按最高罚款数额的30%70%实施行政处罚(不包含本数)。第十六条【多种裁量情节的处理】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较轻情节且不具有严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二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严重情节且不具有较轻情节的,一般按照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三)对既具有较轻情节又具有严重情节的,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七条【单处与并处规则】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可以并处行政处罚的,对只具有从轻情节的,实施单处;对既有从轻情节又具有其他情节的,按从轻处罚时,应当综合衡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单处或者并处;除上述情况外,实施并处。第十八条【数个违法行为的处理】同一当事人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应当分别裁量后合并处罚。第十九条【证据收集】办案机构在查办案件时应依法全面、客观收集与行使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的证据,不得只收集对当事人不利的证据。第二十条【处罚程序】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并记录在案。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在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核,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是否给予处罚、处罚的种类以及幅度的建议,并说明相应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第三章附则第二十一条【生效日期】本适用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重庆市招标投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渝发改标201219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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