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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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甘肃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及众创类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2、第三条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第四条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第五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省级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孵化器
3、(包括标准级和卓越级)的申报推荐等工作。市(州)、兰州新区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7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
4、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o(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o(六)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o(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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