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docx
附件甘肃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工信部科202513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及众创类孵化载体,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第三条孵化器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第四条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第五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对省级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级孵化器(包括标准级和卓越级)的申报推荐等工作。市(州)、兰州新区孵化器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孵化器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六条孵化器实行达标认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较强的孵化服务能力。(二)具有稳定清晰的孵化场地,可自主支配(自有、租赁或协议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3000平方米。(三)具备职业化运营团队,团队负责人具有相关产业背景、创业投资、技术洞察、企业管理等方面丰富经验;配备较强的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专职孵化服务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7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四)在孵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上年度新增注册企业数占比不低于15%,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占比不低于20%o(五)上年度通过单独或出资合作设立的孵化资金、股权投资基金等完成股权投资且确权实缴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5%,或上年度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o(六)上年度不少于20%的在孵企业营业收入或研发经费投入同比增长超过20%。(七)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上年度除房租及物业之外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15%o(八)上年度至少10%的在孵企业成为毕业企业。(九)按照国家统计局批准的创新创业类服务机构统计调查制度,至少报送1年统计数据。(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第七条本办法所称的在孵企业是指注册且实际运营在孵化器内,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的被孵化企业,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毕业企业是指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企业,由孵化器自主确定:1 .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2 .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00万元;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第三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孵化器运营主体依属地原则向本地区孵化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在指定信息平台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孵化器运营主体所在地管理部门对孵化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实地核查,将审核推荐的孵化器名单报送至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第十一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孵化器进行评审和实地抽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甘肃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第十二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孵化器认定工作。第四章评价监督第十三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孵化器绩效评价,对孵化器每2年进行绩效评价,引导孵化器做优做强。第十四条绩效评价围绕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水平等方面进行,全面反映孵化器建设、运营和发展情况。第十五条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八)、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用于指导孵化器提升服务能力和发展水平,支撑政策制定和动态管理。第十六条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省级孵化器管理工作进行常态化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孵化器相关信息合规性、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实名反映,并提供佐证材料。经孵化器所在地管理部门核实后由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规处置。第五章变更与撤销第十七条孵化器运营主体发生变更、重组、依法终止等情况,以及运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在3个月内向所在地孵化器管理部门报告,经孵化器所在地管理部门核实后报送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第十八条对连续两次绩效评价等级为(D)的孵化器,以及孵化器自行要求撤销认定的,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认定的孵化器运营主体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十九条对孵化器运营主体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严重失信、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及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的,核实后予以撤销。此类被撤销的孵化器运营主体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第六章促进与发展第二十条经认定的孵化器,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第二十一条孵化器应加强能力建设,强化创新资源配置,提高市场化运营能力,运用智能化、数字化手段提高孵化效能。加强从业人员培训,优化配置创业导师,鼓励设立技术经理人岗位。探索超前孵化、深度孵化等新模式,打造创新创业服务生态,提升市场化、专业化、国际化发展水平,支撑科技型企业培育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第二十二条孵化器应深化加速服务功能,通过定期设立创业加速营等形式,集中遴选优质项目并提供早期投资、产品打磨、产业对接、融资支持、创业辅导等服务,加速科技型企业发展壮大。第二十三条各市(州)、兰州新区孵化器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服务,加大对孵化器的资金、人才等政策扶持,形成优质高效孵化服务网络。各市(州)、兰州新区孵化器管理部门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在孵化器发展用地、财政、金融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第二十四条各地区应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引导孵化器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支持有条件的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投资机构等建设专业领域孵化器,引导孵化器吸纳退役军人、大学生创新创业,发挥协会、联盟等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创新创业资源的开放共享,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甘肃省科技厅会同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孵化器绩效评价标准。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甘肃省科技厅、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甘科高规202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