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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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范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第三条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单宗建设用地根据项目实施要求,由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项目立项文件
2、中可分期建设的内容依据,经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1万平方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原则上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对办理一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保障性住房、制造业建设项目(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及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的项目除外)及国家或省级以上政策允许分次办理的其他建设项目,在工程设计方案中已经明确位置、范围、建筑规模且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经建设(消防)、
3、安全等验收(备案)部门及水电气网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共同确认后,可以分次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最后一次实施整体竣工规划核实。实施建设项目分次竣工规划核实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附属工程和零星工程不得单独竣工规划核实。规划要求纳入首期建设范围的幼儿园、中小学、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房、农贸市场等配套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次竣工规划核实中完成。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4、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五)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第七条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
5、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规定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并同时提供电子文档盘片(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八条竣工阶段的规划核实测绘工作按照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二)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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