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
《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docx(2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条为加强对水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保障水工程建设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蓄滞洪区的管理范围(以下简称河道)内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等上开发、
2、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由流域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事项,不适用本细则。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上建设的水工程,按照分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四条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是水工程项目立项审批和建设的基本依据。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主要是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与公共利益、利害关系人和其它水工程的利益关系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第五条水工程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应当附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
3、书。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一、淮河流域(一)淮河干流出山店一省界;(二)淮河主要一级支流;1、洪汝河:新蔡县班台一入淮河口(包括洪河分洪道);2、沙颖河:周口闸一省界;3、汾泉河:沈丘县泥河口一省界;4、涡河:鹿邑县付桥闸、东孙营闸一省界;5、包泠河:包河夏邑县王楼闸和泠河永城市黄口闸一省界;6、新汴河:豫皖省界段永城市张桥闸一省界;7、史灌河:史河豫皖省界以下、灌河商城县站鱼山水库一入淮河口。(三)其它跨省及省际边界河流跨省河流省界上、下游10公里以内的河段和省际边界河段。二、黄河流域(一)主要一
4、级支流1、伊洛河(伊河、洛河):伊河源头,洛河豫陕省界与黄河干流汇合口;2、沁河:豫晋省界与黄河干流汇合口;3、蟒河:豫晋省界与黄河干流汇合口;4、金堤河:源头与黄河干流汇合口。(二)跨省(自治区)重要江河丹河:豫晋省界与沁河干流汇合口。三、长江流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要河流及省际边界河流1、丹江:豫陕省界豫鄂省界;2、唐白河:源头豫鄂省界。四、海河流域1、漳河:浊漳河河南境内段;2、卫河(共产主义渠):大沙河源头豫冀省界。第七条除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范围外,以下河流、湖泊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名录见附件),以及省管水库河道和跨省辖市界以河为界河段
5、或河道上下游10公里以内河段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第八条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重要跨县(市、区)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审查并签署。其他不涉及县际水事关系的河流上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签署。第九条建设单位(尚未确定建设单位的为主管部门)应可行性研究报告报请批准前,向有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权限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查签署机关)提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河南省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申请表(6份),申请表应附具省
6、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二)水工程建设依据文件、河流规划及审批文件;(三)拟报批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及摘要或说明(6份);只编制项目建议书的工程,提交项目建议书6份;(四)需专题论证的,提供专题论证报告8份;(五)对第三方有利害关系的,需提供对利害关系人产生的影响及相关说明以及第三方的承诺书和与第三方签署的协议(6份);(六)审查签署机关受理时要求补充提供的其他材料(6份)。第十条审查签署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
7、意书受理通知书;(二)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予以补正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书;(三)有以下情形的,审查签署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出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不予受理通知书:1、不属于本审查签署机关受理范围的(但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2、建设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第H条审查签署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对水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一)水工程建设的规模、任务符合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河南省 水工 建设 规划 同意书 制度 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修订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