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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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建筑施工人员和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职业资格认定、从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的人身安全以及设备、设施、建筑和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住
2、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第三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的施工作业。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指导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考核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认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从业行为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实行专业分类、考培分离、全国互认、属地监管的原则。第二章职业资格认定第六条报名参加建筑施
3、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二)初中及以上学历;(三)经二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综合症、眩晕症、榛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吸毒史以及其他不适合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四)完成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具备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关理论知识和技术能力;(五)未持有与所申请工种相同工种的有效资格证书;(六)5年内不存在因违反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不符合前款基本条件的人员,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核的,考核结果无效。第七条建筑
4、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报名参加操作资格考核。第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包括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两门科目。技术理论考核通过后,方可参加操作技能考核。两门科目均考核通过的,为考核合格。考核大纲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九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核结果。第十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核通过且符合本规定第六条基本条件的人员,可以在考核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向原考核发证机关申请资格证书,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资格证书申请表;(二)近3个月内的体检合格报告;(三)无吸毒史承诺书。考核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
5、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发资格证书。第十一条资格证书实行电子证照。电子证照标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二条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有效期为3年。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年龄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资格证书失效。第十三条持有合法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相应工种的资格证书。第十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需要延续资格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延期复核申请。对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符合第六条规定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复核通过,有效期延续3年。第十五条建筑
6、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申请资格证书延期复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资格证书延期复核申请表;(二)近3个月内的体检合格报告;(三)无吸毒史承诺书。申请延期复核时,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因违法违章行为资格证书累计记分达到满分的,不予延期。第十六条考核发证机关应当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公布资格证书申请条件、申请程序、考核日程、审核时限和监督电话,并办理资格证书申请受理等事项。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第三章从业管理第十八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在房屋市政工程范围内,按照其资格证书载明的工种从事相应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第十九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受雇于具
7、有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并在用人单位承揽的房屋市政工程中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第二十条首次取得资格证书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当安排不少于6个月的实习操作。实习期内,实习人员应当穿戴醒目实习标志,并由从事相应工种5年以上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作业指导,不得独立作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实习管理制度,并详细记录实习作业情况,实习作业记录由相关作业人员签字确认。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以及有关应急预案;(二)对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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