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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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征求意见稿)为规范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行为,保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时查明事实,公正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仲裁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一章证据类型及举证责任分配笫一条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是指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能够依法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材料。劳动争议仲裁证据有下列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证人证言;(五)当事人的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
2、笔录;(八)电子邮件、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以上证据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二条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或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应当附有符合申请条件的证据材料。笫三条仲裁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第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裁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笫五条劳动者主张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应当提交相关佐证。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
3、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六条属于用人单位掌握和管理的证据一般有:(一)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二)职工工资、福利支付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三)用人单位建立的职工名册;(四)考勤记录;(五)对劳动者实施奖惩的资料、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各项决定;(六)用人单位内部的规章制度;(七)其他由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持有或保管的证据材料。第七条在加班费争议案件中,劳动者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劳动者主张用人
4、单位提供的加班记录的证据不真实,但无法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的,不予支持。第八条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对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等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持有异议或者予以否认的,劳动者应当提供相应反驳证据。第九条劳动者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劳动者对引起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事实负举证责任。第十条当事人任意一方主张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应当对引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第十一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按照本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
5、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十二条在仲裁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仲裁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第十三条当事人在仲裁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的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
6、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不能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在仲裁过程中,凡适用本条规定的,应由仲裁庭作出笔录并交由当事人确认签字。第十四条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二)众所周知的事实;(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十五条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
7、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第十六条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笫十七条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储存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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