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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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为进一步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在我市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种类本通告所称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的工业设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机械类型:装载机、推土机、挖掘机、铲车、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推车、吊车等。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H阶段)(GB208
2、912007)中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I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H阶段)(GB208912007)中国H及以下排放标准(含2009年10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期间生产的编码登记为X阶段)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国11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三)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III类限值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以下简称不符合11I类限值机械)。三、禁用区范围(一)市域内禁止使用国I及以下标准机械。(二)市区环城
3、路以内(含环城路);东环路(含)一邯临公路(不含)一G107大外环(不含)一人民路(含)合围区域以内道路;企业厂区、矿山、机场、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施工工地等重点场所,禁止使用国II及以下排放标准机械或不符合11I类限值机械。(三)各县(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由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自行划定。四、管理要求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交通运输、住建、城管执法、农业农村、水利等有关部门配合,对禁用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监督检测,发现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五、应急抢险工程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六有效期。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邯政规20231号)废止。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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