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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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3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农业农村委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评估行为,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农业农村委及其所属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行政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活动。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评估,是各单位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
2、专业服务行为。第四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具体由计财处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相关规定,制定资产评估管理具体办法,指导和监督各单位资产评估工作;(二)按规定权限,对各单位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对各单位资产评估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各单位是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一)执行国家和市关于资产评估管理的相关规定,组织本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二)对需报市财政局核准或备案以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申请核准或备案的相关手续。第六条各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
3、案制。(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负责核准;(二)除核准以外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其中,需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的产权变动事项涉及的境内资产评估项目由市财政局备案,其他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备案。第二章资产评估范围第七条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或组织)资产评估:(一)行政单位新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二)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合并、分立、清算;(四)资产转让、置换、租赁、拍卖;(五)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八条各单位
4、下列行为,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一)经市人民政府或者市财政局批准,各单位之间实施无偿划转资产的;(二)发生多次同类型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其他方式确定价值的。第三章机构委托第九条各单位依法自主选聘符合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各单位应充分考虑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能力、服务质量与服务项目的匹配程度等,从符合下列条件的中介机构中选择:(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记录;(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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