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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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管理,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引导企业诚信践诺,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辽宁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人员履约监督管理是指通过“辽宁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利用“人脸识别+电子围栏”进行手机打卡,核查履约人员身份信息、考勤信息等履约记录,对项目履约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分析,实现对人员履约的有效管控。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高速公路、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建设、养护项目参建单位派驻现场主要人员的履约考核。
2、第四条人员履约监督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制订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管平台,实施高速公路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考核,发布人员履约信用评价扣分信息,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考核工作。第七条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人员履约情况进行督查、考评与通报。第八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本项目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管理工作,审核人员身份、资格条件、承担职务等
3、信息,受理人员变更、休假、撤场、停(复)工等事项,督促参建单位及时将相关相关信息录入监管平台。第九条项目参建单位负责本单位现场主要人员履约管理工作,按项目管理要求真实、合规、准确、及时在监管平台录入本单位及人员身份、职称、执业资格、职务、人脸识别图像等信息。第三章考核对象第十条履约考核管理的主要人员包括:(一)建设项目代建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二)设计单位的现场负责人;(三)施工单位(包括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项目经理、总工、生产副经理、副总工、质量管理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安全专监、驻地监理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及
4、专业监理工程师;(五)试验检测单位(含项目中心试验室、工地试验室)的试验室主任、试验检测工程师;(六)项目建设单位确定需要考勤的其他履约人员。第十一条项目中标后至合同签订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总工、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驻地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主任应与投标文件承诺到位人员保持一致,不得在合同谈判阶段进行变更。第十二条监管平台中所有在建项目的主要人员,均在“辽宁省交通工程主体信息库”中设为锁定状态,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前,不得作为新项目投标人员参与投标。第四章考核规则第十三条省交通运输厅通过监管平台对所有被考核人员实施人脸识别考勤,实现人员进场、履约、变更、退场全过程监管。各参建单位被考核人员在工
5、程施工期间通过监管平台手机终端进行现场履约电子打卡,不得同时在不同的项目或单位进行履约考核,被考核人员每天打卡考勤1次。第十四条履约考核是施工现场主要人员到岗履职的必经程序和重要依据,不按规定考勤或考勤次数不达要求的,视同缺勤,考勤管理数据作为主要人员在岗管理、参建单位违约处理和公路建设市场监管的原始依据。第十五条履约考核自项目开工之日起至交工验收之日止O各公路工程应在合同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主要人员、每月最低出勤天数等要求,条款内容不得违反相关规定,且不得低于20天。如当月实际施工期不足20天的,当月最低出勤天数即为实际施工天数。第十六条履约考核可根据工程实体开工情况,按照人员合同谈判的要求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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