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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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大兴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区域经济活力,进一步提高全区产业空间资源使用效率,在原有大兴区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及买受人购买条件审核主体及相关审核标准的基础上,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6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建成产业项目买受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
2、19217号)等文件,由我局牵头编制了大兴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产业项目是指大兴区工业用地及科研用地上已建成(国有土地证上批复的所有建筑物建成并取得房产证)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项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厂房资源和楼宇资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工业、科研项目的可参照执行。第二条审核对象转让主体指拟转让和拟受让大兴区已建成产业项目的出让人和受让人等交易双方。第三条审核主体(一)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区内科研项目包括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众创空间等科技产业类型的
3、转让初审。(二)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区内工业项目的转让初审。第四条审核标准(一)受让人需符合国家、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大兴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二)受让人应具有良好信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无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事项记录。(三)受让人需符合北京市高精尖用地基本标准:房地整体转让的,年产出达到1800万元/亩或年纳税100万元/亩;独栋楼宇转让的,按独栋楼宇建筑面积测算,年收入不低于1.8亿元/万平方米/年或全口径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万平方米/年。(对于符合北京市及大兴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经认定属于重大的原始创新平台、前沿技术创新项目、创新要素资源、公共平台等战略类项目
4、,可酌情调整指标限制。)第五条组织架构设立大兴区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审核联席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产业和分管规划、城建副区长任双组长,联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联席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旅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服务中心、生物医药基地管委会、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联席工作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大兴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项目转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5、对各审核主体初审同意的转让项目进行审定,对“僵尸企业”“腾笼换鸟”“低效闲置”以及重大研发、平台类等产业项目进行认定。联席工作组工作内容:(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初审同意的转让项目进行审定,研究解决相关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联席工作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由审核主体进行汇报。联席会议固定参会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服务中心。根据转让项目特点,可邀请相关单位和专家列席会议。(二)联席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各审核主体的初审意见和转让过程中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整理汇总后报组长审阅
6、并安排联席会议,根据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组长审阅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第六条审核流程(一)对于转让大兴区内已建成产业项目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向审核主体提交转让申请。(二)审核主体按照转让项目取得手续情况、北京市及大兴区产业政策和本规定相关要求,对受让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报联席工作组办公室,由联席工作组办公室提请召开联席专题会议审议。(三)由联席工作组组长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审核转让产业项目。审核通过后,由联席工作组办公室出具会议纪要,审核主体按照会议纪要出具转让同意书。(四)出具转让同意书之日起1个月内,受让人与所在属地(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产业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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