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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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征.docx
附件1大兴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区域经济活力,进一步提高全区产业空间资源使用效率,在原有大兴区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及买受人购买条件审核主体及相关审核标准的基础上,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6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建成产业项目买受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7号)等文件,由我局牵头编制了大兴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产业项目是指大兴区工业用地及科研用地上已建成(国有土地证上批复的所有建筑物建成并取得房产证)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项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厂房资源和楼宇资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工业、科研项目的可参照执行。第二条审核对象转让主体指拟转让和拟受让大兴区已建成产业项目的出让人和受让人等交易双方。第三条审核主体(一)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区内科研项目包括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众创空间等科技产业类型的转让初审。(二)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区内工业项目的转让初审。第四条审核标准(一)受让人需符合国家、北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及大兴区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二)受让人应具有良好信用,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无逾期未整改的违法、违规事项记录。(三)受让人需符合北京市高精尖用地基本标准:房地整体转让的,年产出达到1800万元/亩或年纳税100万元/亩;独栋楼宇转让的,按独栋楼宇建筑面积测算,年收入不低于1.8亿元/万平方米/年或全口径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万平方米/年。(对于符合北京市及大兴区高精尖产业发展方向,经认定属于重大的原始创新平台、前沿技术创新项目、创新要素资源、公共平台等战略类项目,可酌情调整指标限制。)第五条组织架构设立大兴区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审核联席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产业和分管规划、城建副区长任双组长,联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联席工作组成员单位包括: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文旅局、区税务局、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中心、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服务中心、生物医药基地管委会、大兴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街。联席工作组主要职责:统筹协调大兴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项目转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各审核主体初审同意的转让项目进行审定,对“僵尸企业”“腾笼换鸟”“低效闲置”以及重大研发、平台类等产业项目进行认定。联席工作组工作内容:(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初审同意的转让项目进行审定,研究解决相关疑难问题。联席会议由联席工作组组长召集并主持,由审核主体进行汇报。联席会议固定参会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科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市场监管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税务局、区农村集体土地交易服务中心。根据转让项目特点,可邀请相关单位和专家列席会议。(二)联席工作组办公室负责收集各审核主体的初审意见和转让过程中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的事项,整理汇总后报组长审阅并安排联席会议,根据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报组长审阅同意后印发相关单位。第六条审核流程(一)对于转让大兴区内已建成产业项目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共同向审核主体提交转让申请。(二)审核主体按照转让项目取得手续情况、北京市及大兴区产业政策和本规定相关要求,对受让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将初审意见报联席工作组办公室,由联席工作组办公室提请召开联席专题会议审议。(三)由联席工作组组长召集召开联席会议,审核转让产业项目。审核通过后,由联席工作组办公室出具会议纪要,审核主体按照会议纪要出具转让同意书。(四)出具转让同意书之日起1个月内,受让人与所在属地(园区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本规定发布前的产业园项目,转让人与受让人已经签订转让协议并经属地同意入园的产业项目,受让人应与所在属地补充签订产业项目履约监管协议。履约监管协议参照区内制定的统一模板,并须约定企业年产出承诺、年区级财政贡献承诺、不改变土地和地上物规划用途承诺、后续新设企业优先落户大兴承诺、退出机制等,并明确违约责任、受让人股权变更约束以及争议解决等相关条款。(五)受让人和转让人携带转让同意书、履约监管协议和完税凭证或增值收益调节金缴纳凭证,到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大兴分局办理转让登记。(六)根据履约监管协议,产业项目属地对受让人、转让人履约情况进行监管。第七条审核提交材料(一)产业项目转让申请。(二)拟转让产业项目内现有公司经营情况(含市场准入登记情况、属地完税情况、企业经营项目情况),产权单位为个人的需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三)拟转让产业项目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房产证、土地证)。(四)拟转让产业项目备案、规划意见书、环保环评、施工许可复印件。(五)钉桩坐标成果通知单、总平面图、地块位置图。(六)受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知识产权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八)本规定发布前已经签订转让协议的产业项目需提交转让协议及属地同意入园的相关材料。(九)买受让双方以上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诺。第八条其他(一)转让主体不能分割销售产业项目,但符合下列情形的产业项目经联席专题会议审定后可以独栋转让:1 .本规定发布前已通过市级工业项目联审会审核的产业项目。2 .本规定发布前已通过市级工业项目联审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市级部门审核的产业项目。3 .本规定发布前经过区级部门联合审定同意,并经区政府上报市级部门的产业项目。4 .对经过认定的“僵尸企业”(僵尸企业指连续两年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腾笼换鸟”“低效闲置”(腾笼换鸟和低效闲置指连续两年经营指标未达到本规定中审核标准要求的十分之一的企业)等产业项目。上述产业项目的转让按照本规定审核标准和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可以办理转让手续。(二)对于法院拍卖、裁决转移的产业项目按法院判决书执行。第九条上述各审核主体根据本规定可分别制定审核标准细则。第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三年。附件2大兴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背景依据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激发区域经济活力,进一步提高全区产业空间资源使用效率,在原有大兴区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及买受人购买条件审核主体及相关审核标准的基础上,依据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科技创新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用地政策的意见(试行)(京政发201739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已建成研发、工业项目转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6号)及关于进一步明确已建成产业项目买受人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9)217号)等文件,由我局牵头编制了大兴区已建成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转让事项办理工作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二、目标任务进一步细化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事项的相关工作,做好全区高精尖项目落地工作。三、文件主要内容规定共十条,明确了产业项目转让的适用范围、审核对象、审核主体、审核标准、审核流程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结合发展实际特别列出了相关除外项,并对组织架构等予以规定。需要重点说明的内容是:一是适用范围。本规定所指产业项目是指大兴区工业用地及科研用地上已建成(国有土地证上批复的所有建筑物建成并取得房产证)的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研项目,项目资源包括土地资源、厂房资源和楼宇资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于工业、科研项目的可参照执行。.二是审核主体。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区内科研项目包括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区级众创空间等科技产业类型的转让初审;大兴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区内工业项目的转让初审。.三是除外项,产业项目原则上不能分割销售,但为进一步激活经济要素,高效利用我区产业空间资源,本着适度放开、严格把关的原则,规定第八条列出了允许独栋销售产业项目的四种情形:本规定发布前已通过市级工业项目联审会审核的;本规定发布前已通过市级工业项目联审会成员单位及相关市级部门审核的;本规定发布前经过区级部门联合审定同意,并经区政府上报市级部门的;以及经认定的“僵尸企业”、“腾笼换鸟”、“低效闲置”产业项目。对于法院拍卖、裁决转移的产业项目按法院判决书执行。.四是组织架构。设立大兴区已建成产业项目转让审核联席工作组,由区政府分管产业和分管规划、城建副区长任双组长,联席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担任,相关单位为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