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docx
《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docx(9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黑龙江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产苗种产地检疫,防止水生动物疫病传播,维护水产苗种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提升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水产苗种是指用于繁育、增养殖生产、科研试验以及观赏的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它遗传育种材料等。第三条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
2、。第四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农村部制定、调整并公布。本办法依照农业农村部鱼类产地检疫规程、甲壳类产地检疫规程(农牧渔发202316号)执行。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生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防疫体系,保障工作经费,鼓励陆生动物与水生动物防疫工作有机衔接和资源共享,制定水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二章渔业官方兽医制度第六条渔业官方兽医依法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渔业官方兽医,是指经省农业农村厅确认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负责出具检疫证明等文书的渔业兽医工作人员。资格条件:是指具有水生生物相关专业
3、知识(学历)或者从事水生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经历3年以上,具备基本检疫能力,从事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的县级以上农业农村(渔业)部门正式在职在编人员。工勤人员以及受过开除、辞退、刑事处罚处理的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不得确认为渔业官方兽医。第七条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填报申请材料,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官方兽医任命建议,报同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审核。市、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拟任命官方兽医审核通过后,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程序确认、统一编号,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经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认的官方兽医,由其所在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颁发官方兽医证,公布
4、人员名单。第八条渔业官方兽医接受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具体实施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并对检疫结论负责。第九条根据检疫工作需要,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水生动物疫病防控专业人员、水产类执业兽医或渔业乡村兽医协助渔业官方兽医实施产地检疫。第十条有调离动物检疫岗位的;休、离职、去世的;不能胜任动物检疫工作等情况,注销官方兽医资格。渔业官方兽医的确认、注销等根据工作需要每年适时公布。第三章检疫申报第十一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货主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检疫。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农
5、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苗种产地检疫工作需要,合理设置检疫申报点,加强检疫申报点的建设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检疫申报点、检疫对象和检疫范围。全面推行检疫管理在线信息系统进行申报。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水产苗种,货主应当提前3天申报检疫。第十四条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个工作日内申报检疫。第十五条货主应当提交水产苗种检疫申报单。申报检疫可以采取申报点填报或者采用手机APP、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申报的,需在现场补填检疫申报单。第十六条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检疫申报后,根据来源地或本地相关水生动物疫病情况,做
6、出受理决定。第十七条予以受理的,应当及时派出渔业官方兽医到现场或者指定地点实施检疫。不予受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并说明理由。实施现场检疫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十八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第四章产地检疫第十九条渔业官方兽医产地检疫时,货主应如实提供以下资料:L苗种生产场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合法有效的相关合同协议、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原件或复印件;2.检疫苗种水产养殖生产管理记录原件或复印件;3,苗种生产场过去12个月未发生相关疫情的说明或监测报告或无规定疫病证明;4,苗种生产场过去12个
7、月内引种来源地的检疫合格证明;5 .对于需要实验室检测的,应提交申报前7日内出具的规定疫病的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6 .近2年水生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规定的实验室检测报告;7 .生产设施是否符合农业农村部有关水生动物防疫的规定说明;8 .农业农村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二十条合法捕获的水生野生动物苗种实施检疫前,货主应当提供合法捕获证明和捕获记录,并将苗种隔离在符合下列条件的临时检疫场地(区):L与其他养殖场所之间有物理隔离设施;9 .具有独立的进排水和废水无害化处理设施以及专用渔具;10 具有配套所需的其他设施、设备和相应管理措施;4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防疫条件。第二十一条渔业官方兽医具体实施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黑龙江省 水产 苗种 产地 检疫 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