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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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推进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人和其他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区域,是指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划分,业主共同决定委托管理或者自行管理,维修养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区域。第三条省、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的监督指导工作。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
2、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区域划分相关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自然资源、消防、城市管理、水务管理、通信、市政、国动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工作。第四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有利于实施物业管理,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基础,综合考虑配套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自然界线、社区建设、业主人数等因素。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内的物业,原则上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已入住确需划分为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的,按照下列条件之一划分:(一)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独
3、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被河道、道路、山体等分割为两个以上自然街道或者封闭小区,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虽然不能分割独立使用,但相对独立的区域之间能够明确供电、二次供水、消防、地下停车场、通行路线等的共同管理维护责任且不影响使用效果的,可以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红线图范围内的城镇公共道路、城镇公共绿地、城镇河道、山体公园等不得划入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需要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提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人数占比百分之十以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并提供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方案需满足第四条规定可以划分的情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
4、部门收到申请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后,应当组织公安、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水务管理、通信、市政、国动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对方案进行评定,不符合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告知申请的业主;符合规定的,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拟划分区域的相关利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九十日内作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决定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
5、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方案经业主表决未达到前款规定要求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终止划分,并书面告知申请的业主。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后不得擅自调整。根据物业管理需要确需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由涉及调整区域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拟调整的建议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议方案之日起六十日内,征求公安、自然资源、消防救援、城市管理、水务管理、通信、市政、国动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明确配套共用设施设备和物业服务用房分割、使用情况,并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
6、镇人民政府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组织每个拟合并或者拟分设物业区域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物业管理区域调整决定并在相应区域内公告。第七条对规划红线不明确或者材料不全的老旧住宅区,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自然资源、消防、城市管理、水行政、通信、市政、国动等部门和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核实道路、排水、路灯、绿地、消防等配套设施设备权属,根据实际情况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建设单位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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