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 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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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经研究,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2021年12月28日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营销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交往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根据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
2、与健康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接受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回扣,是指工作人员(含其近
3、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账外或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二)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三)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四)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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