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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 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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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 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docx

    关于印发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医疗机构:根据医疗卫生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安排,经研究,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2021年12月28日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2021年)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与营销人员、患者及其家属交往行为,防范廉政风险,深入纠治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根据医师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西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适用于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红包”,是指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接受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回扣,是指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账外或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礼品等财物;(二)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三)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四)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行为的;(五)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第五条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红包"、回扣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行业不正之风重大案件.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汇总上报、监督检查、调查处理等工作。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红包”、回扣问题的查处和上报工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如发生重大问题要在24小时内向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第六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医疗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举报途径,畅通有关信访渠道,并及时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线索。第七条医疗机构医德医风部门负责本机构医德医风管理日常工作,督促各职能部门、临床医技科室落实本单位医德医风建设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及时调查处理医德医风投诉和信访,将核实的“红包”、回扣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第八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不得索取和收受“红包”、回扣。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当在48小时内报告本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并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本单位指定部门,并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第九条医疗机构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部门对收到的“红包”应及时退回服务对象或家属等相关人员,涉及住院病人的,原则上应在出院前退回.第十条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且无正当理由的,经查实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执业医师、护士管理和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依据劳动合同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由所在单位依法依规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等措施;依据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等规定,由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等措施。第十一条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医疗机构多发“红包”回扣问题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红包”回扣问题,情节较重、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有管理权限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立即调查核实,经查实后取消该机构当年评先评优资格,责令限期整改,对单位相关责任人开展政治谈话,并作为全省卫生健康系统行风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医疗机构发生“红包”回扣重大问题或者涉及人员(科室)较多,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经查实后,在本条相关处理的基础上,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三条本规定由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在医务活动中收受“红包”或“回扣”行为的处理规定(试行)废止。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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