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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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金规2025J4号各金融监管局:为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关于修订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中关于取消港澳银行内地分行不得开办银行卡业务有关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允许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外币银行卡业务以及对除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银行卡业务。二、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适用报告制,开办信用卡业务适用审批制。三、港澳银行内地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应在决定开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2、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并在开办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交业务规划、风险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信息系统建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情况的书面材料。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定办理。港澳银行在内地设立多家分行的,如开办借记卡业务,原则上首先由管理行开办。在管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后,该管理行可以履行管理职责,授权其他分行开办借记卡业务,并向管理行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经管理行授权开办借记卡业务的其他分行,应在决定开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提供管理行出具的授权书,并在开办业务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金融监管局报告。依法应通过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的,依照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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