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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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JF-2011-058)(房屋出租)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填写说明1、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出租存量房的经纪服务活动。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合同编号:天津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出租)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个人)姓名:国籍:身份证(护照)号码:(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地
2、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号: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出租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第一条出租房屋基本情况具体见附件一。第二条提前告知事项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应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屋租赁的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
3、(盖章)确认。第三条证件查验及留存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1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2 .房产权属证书口商品房买卖合同口3 .房产权利人委托书口4 .o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1 .身份证口护照口营业执照口2 .房产权属证书口商品房买卖合同口3 .房产权利人委托书口4 .o第四条经纪服务具体内容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下列第项:1 .提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2 .发布房屋出租的相关信息。3 .介绍承租人并促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4 .指导甲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5 .代办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4、6 .代办税费缴纳事务。7 .o第五条委托期限与方式(一)委托期限按照下列第种方式确定(只可选一项):1 .自年一月日起,至年一月日止。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同意延期外,期限届满后本合同自行终止。2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止。3.o(二)甲方上承圭LE理还在委托期限内本合同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为独家委托。第六条出租条件(一)租金:每月人民币元整(该租金口包含/不包含物业管理服务费)b上述的租金仅作为前期参考,最终租金以甲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二)承租人需交押金:人民币元整。(三)租赁期限:;起租日:年月日后均可。(四)租金支付方式:租金按个月为壹期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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