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履行物业法定交接工作的律师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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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履行物业法定交接工作的律师函谨致:成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成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市锦江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委托人)之委托,指派本律师向贵司郑重致函如下:2017年12月25日至2021年12月18日10时期间,贵司担任成都市锦江区*小区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贵司应当配合完成交接事宜,并履行交接义务。经委托人多次催告,截止目前贵司仍未完成任何物业档案资料等资料的移交工作以及移交工作手续的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成都市物业管理企业退出物业项目管理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函告贵司:请贵司于2024年12月10日前指定专人
2、与本律师联系,将在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物业档案、资料、图纸或采用数字化管理形成的电子资料、数据移交至委托人处,并完成移交工作手续办理。其中物业档案包括:(一)物业竣工验收、承接查验资料;(二)共有部分经营管理档案;(三)共有部分管理、运行、维修、养护记录;(四)供水二次加压调节水箱清洗记录及水箱水质检测报告;业主名册;(六)对业主装饰装修的管理资料;(七)供水、供电、垃圾清运等书面协议;(八)物业收费财务凭证;(九)安全风险隐患排查以及处置记录、应急预案以及演练档案;(十)物业服务活动相关的其他资料。请贵司务必于上述期限内完成移交工作。否则,由此给委托人以及央湖名邸全体业主带来的一切影响、损失和后果,均由贵司自行承担。本律师函的全部内容及表述不构成、也不被视为委托人就任何法律或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及利益作出放弃、免除。此函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2024年12月5日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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