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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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的信息披露。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指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第四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与同一私募基金的其余信息披露义务人(如有),在
2、相关协议中约定信息披露相关事项和责任义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应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六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通过中国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平台报送信息。第七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对所获取的私募基金非公开披露的全部信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八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制度对私募基金的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九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
3、)基金合同;(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三)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资情况;(五)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六)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七)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第十条本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为:(一)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三)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四)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五)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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