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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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财政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45号)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经费使用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资金。第三条优抚对象补助经费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财政厅会同
2、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指导督促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按要求制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审核,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指导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配合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向省财政厅提供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分配建议等相关资料,并对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自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资金相关使用、管理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财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按照部门职责分别做好项目
3、实施、规范使用、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七条优抚对象补助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的残疾抚恤资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在乡复员军人(红军失散人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退役军人)、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按国家规定可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等资金。第八条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不得将优抚对象补助经费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包括工作经费支出、医疗
4、补助支出、慰问支出、困难帮扶援助支出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四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九条优抚对象补助经费采用因素法分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市、县(市、区)当年优抚对象人数、不同类别对象省级补助标准、预算执行绩效等因素拟制补助资金分配预案,并做好绩效目标的编制和分解工作,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11月底前将资金与市县绩效目标同步下达。各地可统筹使用省以上财政下达补助资金及当地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用于发放优抚对象定期抚恤金和生活补助以及按国家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等。第十条市、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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