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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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试行)为推进丘陵山区适用小型机械研发制造推广应用先导区建设,进一步推动农机鉴定机制创新,根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规范和农业农村部有关农机试验鉴定改革创新试点工作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范。一、总则(一)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以下简称农机鉴定)是指由浙江省农机鉴定机构实施的浙江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和专项鉴定。(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农机鉴定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农机鉴定等工作。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推广总站(以下简称总站)负责组织协调省内农机鉴定机构开展鉴定工作,制定或调整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等工作。总站
2、、指定的农机鉴定机构承担分配的农机鉴定、证后监督等任务。(三)农机鉴定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农机鉴定通过浙江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网上申请、受理、审核、发证、变更、注册管理等业务办理,发布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指南、鉴定结果和证书等信息。二、鉴定申请受理和实施(一)网上申请。申请者通过平台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申请表,同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同一产品不得在不同鉴定机构之间重复申请。(二)审查、受理。鉴定承担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申请者。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说明理由。(三)鉴定实施。受理后
3、,鉴定承担机构应及时与申请者沟通,确定鉴定时间,对于我省农机鉴定产品种类指南范围内的产品,依据现行有效的相应产品大纲实施鉴定。(四)报告出具。鉴定承担机构应当按相关报告编写规则及格式编写鉴定报告,并在鉴定报告签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出具鉴定报告。申请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报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鉴定承担机构申请复验一次。鉴定过程中出现导致试验鉴定不通过的不符合项时,终止鉴定工作,出具不合格报告。(五)证书管理。通过试验鉴定的产品,鉴定承担机构在平台公布获证产品信息前,应将鉴定结果、拟发证情况等报送总站。通过试验鉴定的产品,鉴定承担机构应在平台公布获证产品信息后10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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