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设施补充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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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咨询通告中国民用航空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编号:AC-93-TM-2023-02下发日期:2023年11月17日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设施补充规范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设施补充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确保民用航空安全运行,规范民航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设施的要求和管理,根据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参照国际民航组织相关文件,结合运行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适用范围】空中交通管制单位(以下简称“管制单位”)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时,应该满足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及其他规范的关于通信设施的相关要求。管制单位应当遵守本补充规范的要求。第二章空中交通服务通信设施第一节地空通信设施第三条【地空通信要求】管制单位
2、应当满足保持守听121.5兆赫紧急频率的通信设施要求。采用管制员航空器驾驶员数据链通信(CPDLC)运行的管制单位应配备有符合所需通信性能(RCP)规范的通信设备。第四条【地空双向通信要求】对于管制单位使用的地空通信设施,具体要求如下:(一)【区域】对于区域管制单位使用地空通信设施应满足与装设有适当机载设备的航空器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清晰的双向通信的要求。(二)【进近】独立设立的进近管制单位提供进近管制服务时,地空通信应在专用通信频道上进行。(三)【塔台】对于塔台管制单位使用地空通信设施,应满足与塔台管制区范围内(不小于45公里)装设有适当机载设备的航空器进行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清晰的双向
3、通信的要求。塔台管制单位、机坪管制单位应设置单独通信频道。(四)【飞行情报服务】提供飞行情报服务的单位,应与所在责任范围内装设有适当机载设备的航空器建立直接、迅速、不间断和清晰的双向通信。第二节地地通信要求第五条【各单位通信要求】管制单位配备直通电话等通信设施应符合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航空固定通信设施相关通信要求,按规定与各相关单位建立迅速、可靠的通信联络,同时:(一)区域管制单位应与有关的航空器运营人建立通信联络。(二)进近管制单位应与有关的机场援救与应急处置部门、机坪管理服务部门建立通信联络。(三)塔台管制单位应与有关的飞行管制部门建立通信联络。第六条【与地区搜救协调中心通信要求】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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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空中 交通 服务 通信 设施 补充 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