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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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昌平区户外登山涉险救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昌平区旅游资源安全,确保户外登山者人身安全,防止其擅自进入未开发、未开放区域引发安全事故,提高公共救援资源利用效率,使登山遇险者及时获得有效救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户外登山是指在昌平区区域范围内山区(含临时限制或禁止进入区域)进行徒步、登山、攀岩、穿越、野营等活动。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区文旅局负责监督等级旅游景区内活动;提醒公众注意旅行安全风险;指导面向公众开放的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区域界限标识、服务设施标识和游览导向标识设置工作,对具
2、有危险性的区域和项目,应当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第四条区体育局负责审批和管理经其批准举行的登山活动及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并依法落实监督管理的责任。第五条各镇街应采取相应措施、指导督促非等级旅游景区,做好山区道路、指示标识标记设置、发布登山风险提示信息、建立应急救援制度等工作。第六条公安昌平分局、消防救援支队按职责承担被困人员救援工作,区应急局、各镇街做好协助配合工作;旅游景区应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景区内被困人员营救工作。第七条区应急办负责应急协调联动,协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对被困人员开展救援。第八条区应急局负责制定户外涉险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并实施统一指挥、多方联动、科
3、学高效的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第九条区卫健、交通、园林、气象、经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救援职责。区宣传、网信办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宣传、引导职责。第三章安全事故救援第十条户外登山运动组织者应当建立和完善相关自治自律制度,依法开展活动;鼓励组织者为参加活动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根据活动组织规模、地形、天气等特色做好应急预案,携带必需的生存装备及必要的应急物资。第十一条登山者需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应急通信设施等,做好风险防范。一旦遭受突发状况时,组织者、参加者等参与人员应当积极开展自救。自救预案,采取有效的救援和处置措施;需要外部救援的,可以拨打报警电话。第十二条区应急办接到
4、公安昌平分局、消防救援支队请求协助开展救援请求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相关单位、救援团体等营救力量实施联动救援。第十三条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和发展户外登山事故救援的志愿者组织,并积极参与户外登山事故救援的公共服务等活动。第四章责任承担第十四条被救援人员应在救援结束后,由公安、消防、应急部门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内容包括:户外活动安全必备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遇险自救和互救技能等。第十五条对因户外登山活动涉险导致动用公共资源救援的,相关部门依法保留追缴救援费用等权利,并视情况要求被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六条鼓励被救援人员参加社会服务、公益活动、公益宣传等现身说法的形式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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