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公开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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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保障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综合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城乡建设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中采用项目法分配专项资金的项目(以下统称“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专项资金项目库分为储备项目库和预算项目库。预算项目库基于储备项目库基础上进行专项资金分配,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专项资金监管系统”中建立。第四条开展专项资金项目入库工作,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规定配
2、合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申报工作,全口径汇总上报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经审定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名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汇总上报的专项资金项目进行评审,审定后纳入专项资金储备项目库名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年度预算情况和重点工作安排,在储备项目库基础上筛选后,纳入预算项目库名单。第五条专家的选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专家管理规定执行。专家可以通过审查相关材料,听取答辩,进行质询等方式,从政策符合性、程序合法性、技术可行性、预算合理性、实施效益性以及项目风险性等方面开展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对于需要递补的项目,应当按照专家的评审结果排序逐一递补。第六条参与评选、申报专项
3、资金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具有健全的财务与管理体系,资产、信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参与评选、申报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启动条件,审批程序合法,各项手续齐备。自使用专项资金之日起,项目实施期限不超过三年。第七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照程序报批下达。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围绕项目实施主要环节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项目中期评估。监督管理工作需关注以下方面:(1)建设类项目应当审查建设地点、内容、规模等事项是否与项目审批内容相一致;(2)研究类项目应当审查研究内容和阶段性成果是否符合项目实施方案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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