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浅谈前期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2025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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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开放大学毕业论文题目:分部:XX学院(分校):XX教学点专业:物业管理层次:开放专科入学时间:学号:XX:浅谈前期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摘要)XX前期物业管理是整个物业管理活动中的起始阶段,也是物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前期物业管理的工作对以后的物业管理起着举足轻重的做用!本文首先对前期物业的概念进行分析,然后揭示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完善前期物业管理的一些建议。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概念,无论是立法还是学界,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界定。前期物业管理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前期物业管理在物业管理事务中,又称为物业管理的前期介入,是指物业接管验收之前,物业
2、服务企业从今后物业使用者、服务者角度积极参与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行为,即在物业服务企业正式接管物业之前的各个阶段。第二阶段,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之日起至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日常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浅谈前期物业管理中的问题与解决方法XX对于前期物业概念,应将前期介入和前期物业相区别,前期物业不应包含前期介入,即应仅指前期物业的第二阶段。基于此,前期物业可定义为自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接管验收之日起至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日常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一、前期物业的特点1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由建筑单
3、位通过招投标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后,与之签订的合同。由于业主入住不是一个快速的过程,业主从收房到装修再到入住都是一个不定期的因素,所以业主是不可能同时入住,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前,业主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难以形成合意,为了物业利用和使用,由建设单位代表业主与前期物业企业签订前期物业合同。在此,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对物业的设施、设备、环境等内容进行验收。2 .前期物业管理同时与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公司掺在着法律关系,因此涉及三方主体的法律关系具有复合性。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定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因此这一阶段涉及建设单位、物业公司
4、和业主三方主体。在房屋交易活动中,建筑单位与业主是买卖合同关系;在建筑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二者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建筑单位是作为业主的代理人选聘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又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当物业公司管理物业、为业主提供服务时,与业主又构成了委托合同关系。3 .建筑单位占据主导地位。在前期物业管理中,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之间并不是处在一个平等的地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单位选聘的,临时公约也是由建筑单位制定,前期物业合同又包含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而在商品房买卖中,建设单位又处于主导地位,因此建设单位在前期物业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因此如何规制建筑单位,保护业主利益成为前期物业管理中十分重
5、要的问题。二、我国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1 .对前期物业涵义缺乏认识前期物业的起算点是以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开始。如果建设单位在建设中就选聘物业企业,则前期物业就包含了前期介入。这实际上是模糊了前期介入和前期物业的区别。一方面,这一概念不能明确界定前期物业的开始时间,容易使前期物业企业将在前期物业中的物业管理人身份和前期介入中的顾问身份相混淆,不利于前期物业企业适时、合情合理地开展工作。另一个方面,容易使业主将物业企业和建设单位等同,将建设质量责任等同于服务质量,一些业主很容易将建设单位遗留的房屋的质量归咎于物业公司,认为是物业公司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损害了业主的利益,而物业公司则认
6、为自己所处的位置是协调业主与建设单位的关系,在业主与建设单位之间起到的是协调的作用,但一些业主并不能就这一关系看清,于是业主在房屋的质量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的时候,往往以拒交物业费来抵制物业公司,所以在一定的意义上不利于前期物业企业与业主良好关系的建立,影响前期物业企业在该物业区内的长期经营。2 .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侵犯业主合法权益表面上看,在前期物业中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签订的合同以及前期物业企业和业主签订的合同都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自愿选择的结果。但是,实际上建设单位始终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无论是对物业企业,还是对业主都具有支配权。依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建设单位拥有对物业企业的
7、选聘权、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权以及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强制性卖给业主的权利。在前期物业管理选聘中,决定权完全在建筑单位手中,前期物业企业为了中标,而一味强调最低价格,造成中标企业利润空间较小。而中标企业为了谋取更大的利润,就可能会将一些不合理的条件,转嫁到业主身上。3 .对前期物业时间和“质价比”缺少具体规定在前期物业中,前期物业的存在时间直接影响向日常物业的过渡,而“质价比”则又直接影响到了前期物业存在时间。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10条只是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而如何建立、由谁提起、由谁负责筹建工作以及
8、相关行政机关如何指导都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业主大会的建立比较困难,如果再不对前期物业时间进行限制,则可以说业主大会的成立将更加扑朔迷离。三、解决前期物业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对策1 .明确前期物业的涵义由于我国目前对于前期物业的界定缺少统一的认识,且存在着一些错误,而这又直接影响到了前期物业的顺利开展,各方当事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以及由前期物业向日常物业的过渡,基于此必须首先对前期物业涵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我认为,前期物业可以定义为自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从接管验收之日起至业主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日常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以此强调前期物业的期间为前期物业企业接管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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