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河长制工作巡河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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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河长制工作巡河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巡河员的巡查工作,有效落实巡河员工作职责,建立健全乡、村两级河长监管体系,实现对河道问题的早发现、早处理、早解决,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巡河员选任第一条巡河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无不良品行记录和犯罪记录。(二)年龄在18-60周岁,身体健康。(三)熟悉该村(社区)基本情况,了解当地河道地形、水环境,水功能等情况,具有较强的责任心,能够吃苦耐劳,愿意履行巡河员义务。第二条各乡镇办巡河员人选确定后,要报市河长办备案。第三章巡河员职责第三条巡河员负责所管辖河道的日常保洁工作,同时要进行河道日常巡查,
2、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报告,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执法、调解处理涉河纠纷,引导公众参与河道管护。第四条巡查管辖范围:有堤防的河道,包括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第五条巡查管辖内容:(一)是否存在河道水体异味、颜色异常情况。(二)是否存在涉河违建和其他侵占河道岸线问题;是否存在侵占、毁坏堤防、护岸、水文和水质监测等设施的现象;是否存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非法采砂(取土)、建筑、垦植等现象。(三)是否存在擅自在河道管理内设置拦河阻碍物,堆放、弃置垃圾,弃土弃渣和倾倒废弃物品等现象。(四)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排
3、污口,排放是否明显异常和违法偷排行为。(五)是否存在工矿企业、畜禽养殖场、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行业等不按国家规定配备污染物、废弃物处理设施或者向河道倾倒废弃物品的行为。(六)是否存在非法捕捞野生动物、采集或采挖湿地植物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七)是否存在河长公示牌设置不规范,是否存在倾斜、破损、变形、变色、老化等影响使用和美观的问题。(八)河道防护网是否完好,有无破损、丢失情况。(九)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道生态环境的问题。(十)历次巡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真正解决。第六条巡查频次:原则上每日三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道应加大巡查频次。第七条建立健全巡查台帐,巡河员要及时填写巡河记录单,记录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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