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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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25年2月17日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三章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
2、法规,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本市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第五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第六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依法立
3、法,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第七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民主立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地方立法应当践行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体现人民意志,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第八条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立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体现地方特色,依法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第九条地方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4、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第十条地方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第十一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第十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与有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第二章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法规草案起草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
5、强对全市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每届第一年度制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在制定立法规划时,应当与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规划相衔接。根据立法规划制定年度立法计划。第十四条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建议。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公民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制定、修改或者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建议。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各方意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以及实施重大改革决策的需要,综合考虑法律
6、法规的实施情况和社会重大关切等因素,提高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申请列入立法规划的立法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说明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申请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提出项目的单位应当提交立项申请报告和地方性法规建议稿,并明确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时间。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编制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应当听取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专家等方面的意见。发挥代表之家、代表联络站等作用,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7、应当召开论证会,对申请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时机等进行论证评估,根据论证情况和各方面的意见,形成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第十六条立法规划草案和年度立法计划草案由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并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每年11月底前书面报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落实。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立法计划中的立法项目的,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调整意见报主任会议决定。涉及需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立法项目的,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
8、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相衔接。拟列入市人民政府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的法规项目,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书面报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在通过后及时书面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条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工作。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加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联系沟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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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 达州市 人民代表大会 及其 常务委员会 立法 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