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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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政办法(20239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
2、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我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和财政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加大对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力度大地区的激励支持,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
3、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各市(州)、县(市、区)应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具体使用对象、标准详见附件。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
4、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三)“三公”经费支出。(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渠道安排的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按因素法
5、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一)基础因素权重为35%,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因素,重点考核就业服务工作量。设置劳动力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指标。(二)投入因素权重为15%,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根据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设置市县地方上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投入量、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资金消化情况、期末滚存结余资金等指标。(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15%,主要根据就业工作完成情况。设置上年度城镇新增就业、城乡富余劳动力输转、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等
6、就业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就业政策的成效等指标。(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35%。主要根据当年度就业重点工作任务设置具体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第七条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人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等信息。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
7、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八条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需要,制定当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I、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市(州)、县(市、区)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
8、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省级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市(州)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根据备案结果按规定给予分类分档补助。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在收到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数编入本级预算。省、市(州)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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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 就业 补助 资金 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