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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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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docx

    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甘政办法(202393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和我省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适度向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和财政困难、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加大对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等任务完成较好、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力度大地区的激励支持,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优化资金支出方向,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就业见习补贴、一次性求职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及其他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及其他支出。各市(州)、县(市、区)应合理确定并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补贴支出占比,严格控制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其他支出比例。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补贴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具体使用对象、标准详见附件。第五条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三)“三公”经费支出。(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渠道安排的支出。(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下达第六条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方式分配。按因素法分配的因素包括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工作成果因素和重点工作因素四类,并通过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进行调节。其中:(一)基础因素权重为35%,主要根据劳动力人口等因素,重点考核就业服务工作量。设置劳动力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指标。(二)投入因素权重为15%,主要根据地方政府就业资金的安排使用等指标,重点根据地方投入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引导地方加大投入,加快预算执行。设置市县地方上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投入量、预算执行进度、结转结余资金消化情况、期末滚存结余资金等指标。(三)工作成果因素权重为15%,主要根据就业工作完成情况。设置上年度城镇新增就业、城乡富余劳动力输转、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等就业任务完成情况、落实就业政策的成效等指标。(四)重点工作因素权重为35%。主要根据当年度就业重点工作任务设置具体指标。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因素、权重、方式及增减幅上下限,可根据年度就业整体形势和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绩效调节系数和财力调节系数分别通过绩效评价结果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第七条在因素法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人社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提供资金测算需要的与就业相关的基础数据、绩效评价结果和资金分配建议等信息。财政部门负责收集汇总资金结转结余、预算执行、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等业务相关数据。市县人社、财政部门向上级单位报送分配资金相关基础数据时,要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加强审核把关。各单位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所提供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第八条对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中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省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需要,制定当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各市(州)、县(市、区)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企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单位,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I、高技能人才评价、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各市(州)、县(市、区)应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省级人社部门每年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市(州)申报的国家级、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进行评审,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项目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并根据备案结果按规定给予分类分档补助。第九条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在收到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指标文件后3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市(州)、县(市)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甘肃监管局。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人社部门应当将提前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数编入本级预算。省、市(州)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预算安排给下级政府的就业补助资金,在本级人代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正式下达到下级财政、人社部门。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在收到财政转移支付预算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如发现问题,应立即向省级财政、人社部门报告。地方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存疑的转移支付资金。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对其使用的就业补助资金提出明确的资金管理要求,及时组织实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第十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转移支付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的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的设定、审核、下达工作;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提高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第四章资金管理与监督第十一条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资金预算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分配下达,会同省级人社部门健全完善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省级人社部门负责配合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向财政部门提出中央及省级资金分配方案建议,负责资金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日常监督管理、绩效自评和信息公开工作。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资金的预算安排及拨付、调剂审核、并会同市县(区)人社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市县人社部门负责各项补贴项目申请受理、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落实省级人社部门印发的实施方案、任务清单,管理保存申报材料,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等绩效管理工作。第十二条各级人社部门要在坚持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基础上,梳理并公开本地区就业补贴政策清单,明确申请材料、申领流程、经办渠道、办理时限。各级人社、财政部门按照年度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总量,统筹安排支出计划,及时受理各类单位和个人的申请,尽快完成材料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工作,定期对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和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范出现造假行为,对补贴金额大、人数多、期限长的补贴对象加强核查抽查,防范出现造假、虚报冒领等行为。资金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申报主体责任,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一律取消申领资格,追回资金,并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甘肃省人社一体化系统,将补贴申请、受理、审核、拨付纳入系统管理。对能依托管理信息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单位申请的补贴补助资金统一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人申请补贴补助资金的,原则上统一拨入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线下申请的,受理机构应协助申请人将相关资料上传至甘肃省人社综合服务平台。材料不齐全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第十三条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按规定直达市县基层,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落实岗位设置权限分设和权限不相容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决算工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开。第十五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管理和使用各项就业补助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盘活存量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对账和核算工作,将年度统计情况及时报送上级财政、人社部门。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连续结转两年的中央和省级转移支付就业补助结余资金,交回省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第十六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主动开展自查、互查、交叉检查或委托开展第三方检查,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第十七条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当地媒体、部门网站等及时向社会公开年度就业工作总体目标、工作任务完成、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隐藏部分位数的身份证号码)、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其中,职业培训补贴还应公开培训的职业(工种)、取得的证书等;公益性岗位补贴还应公开公益性岗位名称、安置单位、安置人员名单、享受补贴时间等;一次性求职补贴应于发放前在校内公示。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开个人敏感信息泄漏。第十八条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地区,省级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获得转移支付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五年。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到期前,如遇国家政策规定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社(201867号)、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甘肃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甘财社(201933号)同时废止。附件: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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