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版《浙江省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全文+【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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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医保局、残联:残疾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身患残疾的儿童,包括社会散居残疾孤儿和儿童福利机构内抚养的残疾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残疾儿童。家庭是残疾孤儿成长的最佳环境,依法收养是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主要渠道。为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根据民政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孤儿回归家庭的通知(民发20246号),结合本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法收养(一)建立可送养残疾孤儿信
2、息台账。民政、公安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弃婴(儿童)相关工作的通知(浙民儿2022196号)要求,做好弃婴(儿童)接收、打拐比对、安置和抚育、户口登记等工作。儿童福利机构要结合残疾孤儿健康状况、年龄以及个人意愿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经评估符合送养条件、列入拟送养名单的,儿童福利机构要积极联系残联为其办理残疾人证,并细化完善可送养残疾孤儿患病、残疾状况、康复情况、后续康复治疗建议等重要信息,便于收养申请人进行信息配对。社会散居残疾孤儿由监护人送养的,民政部门可以自行组织,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送养评估、完善相关信息。(二)依法开展收养工作。民政部门要按照浙江省民政厅关于
3、印发浙江省收养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民福202162号),依法开展收养评估。收养评估机构或评估小组在融合期回访时要重点关注收养申请人对被收养残疾孤儿的康复照顾情况。收养申请人与被收养残疾孤儿不能融合的,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切实保障收养人和被收养残疾孤儿合法权益。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或因患重病、重残、服刑等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关系。(三)建立定期探访制度。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家庭收养残疾孤儿养育情况回访机制,每年每户走访不少于1次,沟通被收养残疾孤儿养育、医疗、康复、教育等情况,直至
4、被收养残疾孤儿成年。由儿童福利机构送养的残疾孤儿,儿童福利机构每半年每户走访不少于1次。由监护人送养的社会散居残疾孤儿,送养人与收养人可以采取双方认可的方式保持联系。如发现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和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追究收养人和相关家庭责任人法律责任。二、保障政策(一)继续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残疾孤儿被依法收养后,经向被收养残疾孤儿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可以按照当地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见附件1)。被收养残疾孤儿成年后不再纳入政府供养福利保障范围(年满18周岁后仍就读全日制院校的可继续享受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至毕业为
5、止),一次性发给6个月的基本生活费。民政部门要建立被收养残疾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被收养残疾孤儿依法办理跨区域户口迁移的,收养人应当及时向迁入地民政部门提出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并同步告知迁出地民政部门。迁出地、迁入地民政部门要做好基本生活费发放衔接,避免出现漏发或重复发放情况。(二)继续享受救助政策。残疾孤儿被依法收养后,卫生健康、医保部门要按规定落实好被收养残疾孤儿在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服务和医疗保障政策。民政部门可以继续将被收养残疾孤儿纳入“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资助范围。符合条件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社会救助或残疾人保障相关待遇,但应做好各项政策衔接,避免重复享受。被收养残疾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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