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作业操作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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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火作业操作规程一、基本要求1、各类动火作业的设备设施入场后,施工班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做好检查验收,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2、动火作业前应办理动火许可证,针对动火作业级别填写动火许可证,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完成上报审批手续。如进入危化厂区、有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危化厂区、有限空间作业和登高作业相应的管理规定。3、动火许可证的审核人收到动火作业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动火点垂直方向上下及水平方向15m内区域有无可燃物和危化品,且查验现场保留视频或3张以上作业区无可燃物照片与动火许可证一并存档,同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4、严格落实“一点
2、两证一监护”措施,动火现场必须设置警戒作业区,操作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两证”,即: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动火许可证(在动火作业区挂牌公示)。未经许可严禁私自动火作业,动火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5、监护人通用职责要求:(1)作业前检查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动火许可证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2)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3)核查动火点消防器材配备、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4)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5)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
3、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立即中止作业,收回动火许可证;(6)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掌握火灾应急救援基本知识。6、一张动火许可证只限一处动火,动火许可证注明的动火人和监护人不得随意更换,且监护人监护过程中严禁脱岗,更换动火地点(指楼栋及楼层位置的移动)或动火环境变化后,应重新开具动火许可证。二、审批管理1、动火许可期限规定:1.1. 一级动火提前7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1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1.2. 二级动火提前4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3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1.3. 三级动火提
4、前1天报审批,每次批准最长期限为7天,期满应重新审批,否则视作无证动火。2、动火许可审批制度:2.1、 一级动火作业由项目生产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安全生产部门批准后,方可动火。2.2、 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后,报项目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火。2.3、 三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人所在班组负责人填写,经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动火。3、审核人、审批人职责要求:(1)项目生产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应到动火作业点完成现场审核工作;(2)应核查动火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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