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第壹文秘! | 帮助中心 分享价值,成长自我!
第壹文秘
全部分类
  • 幼儿/小学教育>
  • 中学教育>
  • 高等教育>
  • 研究生考试>
  • 外语学习>
  • 资格/认证考试>
  • 论文>
  • IT计算机>
  • 法律/法学>
  • 建筑/环境>
  • 通信/电子>
  • 医学/心理学>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第壹文秘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分享到微信 分享到微博 分享到QQ空间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 资源ID:1370561       资源大小:9.41KB        全文页数:5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账号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如果您不填写信息,系统将为您自动创建临时账号,适用于临时下载。
    如果您填写信息,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系统自动生成),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下载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高龄津贴资金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工作,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民政厅高龄津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呼伦贝尔市高龄老年人津贴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以下简称"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类分档、分级负责、属地动态管理。第三条旗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全旗高龄津贴的发放管理工作;苏木乡镇负责高龄津贴审核、核对确认、管理等工作;社区(嘎查)负责日常协助录入、主动关爰辖区内高龄老人生存状况并及时跟苏木乡镇汇报辖区内高龄老人生存状况等工作。第二章补贴范围与标准第四条户籍在本旗行政旗县域内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以申请高龄津贴。高龄津贴初始发放依据为申请人身份证记载的出生年月。第五条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为:(一)8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100元;(三)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第三章申请与审核第六条申请高龄津贴,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要件:(一)居民身份证原件;(二)居民户口簿(首页及本人页)原件;(三)已开通金融功能的个人社会保障卡。申请渠道线下: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嘎查村委会办理;线上:通过"内蒙古高龄补贴申请"微信小程序或自治区政务平台提交。申请要件不齐全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审核部门告知具体理由。第四章发放与补发第七条苏木乡镇通过信息比对和社区巡访关爱确认老年人生存状况后,按月将本地区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情况汇总报至旗县民政局。第八条超期申请办理高龄津贴的,信息准确无误的从标准施行且符合条件当月起补发。第九条户籍由外市迁入的,从符合户籍和年龄条件之月起补发。跨旗县迁入的,原户籍所在地旗县级民政部门能够提供未领取高龄津贴证明的,从迁入本旗县后符合条件之月起发放。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后,自社区(嘎查)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之日起满30日,从期满之月起停发高龄津贴。上述人员再度出现时,经重新申请核准后,高龄津贴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对已故前未申请的高龄老年人,不予补发。第五章变更与终止第十条已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当月的高龄津贴由迁出地发放,迁移次月起,迁入地发放。如迁出地与迁入地高龄津贴标准不一致的,迁入地对迁入前的高龄津贴不予补差和退回。迁出本市的,从迁出次月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因年龄增长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不需要提出变更申请。苏木乡镇负责对长期在户籍地外居住的高龄老年人进行备案。第十一条老年人个人信息(姓名、现住址、户籍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银行账户等)发生变更时,老年人或其代办人应在变更当月主动告知老年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嘎查)并在系统内修改申请时填报的基本信息。第十二条苏木乡镇要告知高龄津贴申请成功后老年人必须按时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资格认证。第十三条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后,其子女或亲属在老年人去世之日起io日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嘎查)报告。根据社区(嘎查)凭死亡证明苏木乡镇办理终止发放登记,报旗县级民政部门备案,并于死亡的次月起终止津贴发放。其子女或者亲属不能提供死亡证明的,苏木乡镇可以凭经子女或者家属确认签字的书面材料,办理高龄津贴终止发放登记手续。第十四条社区(嘎查)应结合巡访关爰等工作及时了解老年人相关情况,对于不符合申领条件按时报告的及时告知苏木乡镇。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五条高龄津贴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和延时发放。第十六条老年人或者相关人员以虚报、冒领、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或者多领高龄津贴的,由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追回多发部分资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收回。拒不退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十七条公众对已批准或已享受高龄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苏木乡镇或民政部门举报。情况属实的应当予以纠正。第十八条申请人对不予发放或者停发高龄津贴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

    本文(高龄津贴资金管理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为本站会员(p**)主动上传,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2008-2023 1wenmi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2022001189号-1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第壹文秘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第壹文秘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