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征.docx
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一'学分要求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5分,专业科目20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含乡村医生)所获学分不限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型及形式。二'学分授予内容和标准.(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和继续医学教育推广项目。国家和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最多不超过10学分,其中,每个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3学分。(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进修学习者需提供进修结业证。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在规定的学制时间内,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四)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五)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中西部欠发达地区、脱贫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藏、援疆、援青等援派工作。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六)有计划的自学。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制定年度自学计划,基于岗位胜任力开展的多种形式的自学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参加授课或带教、参与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等。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习情况、学习成效等可验证因素,综合评价后按照“每6小时授予1学分”的标准授予相应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10学分。(七)专项培训。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助理全科医生培训、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等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或委托各有关单位组织的专项培训I,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按每天(不少于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最多不超过15学分。(八)其他。1 .发表学术论文,按期刊等级在发表当年,对排序前三的作者(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授分)分别授予学分:SCI收录期刊(25、15、10学分);中文核心期刊(15、10、5学分);普通期刊(10、5、3学分);发表综述,学分减半。2 .已批准的科研、教学项目,按项目级别在立项当年,对排序前三位的项目组成员分别授予学分:国家级项目(25、20、15学分);省部级项目(20、15、10学分);市厅级项目或省级及医生行业组织设立的课题(15、10、5学分)。3 .获得科技、教学成果奖励,在获奖当年,国家级奖励前三位完成人授予25学分;省部级特等奖、一等奖前三位完成人授予25学分,二等奖、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分别授予20、15、10学分;市厅级奖励或国家级行业组织设立的特等奖、一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授予20学分,二等奖、三等奖前三位完成人分别授予15、10、8学分。4 .获授权职务发明专利并完成转化,或牵头制定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国家级临床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并通过相应机构批准的在授予25学分。5 .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科普书籍等,在出版当年,分别授予学分:主编25学分、副主编20学分、编委10学分;编译本专业学术专著(含教材)的,学分减半。通过以上形式获得学分的,由个人申请,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其中一次性获得25学分者可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九)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制定其他学分授予类型及授予标准的,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实施。三'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全省范围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土、药师(士)、技师(±)、乡村医生等。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知识、实践技能、医学科技创新等专业科目,强化对适宜技术的学习。(一)专业知识。常见病、多发病及常见健康问题专业知识培训I,涵盖中医或中西医结合、公共卫生、全科知识等。(二)实践技能。针对常见病、多发病及社区常见健康问题的专项技能培训,特别是急救处理、慢性病管理等方面,强化实践操作能力,包括传染病防控、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医适宜技术等。(三)医学科技创新。“互联网+”、电子病历系统使用、远程医疗服务等信息技术的应用等。四'学分登记和管理(一)省域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统一纳入吉林卫生科技教育网络培训平台(以下称培训平台)管理。(二)培训平台按类别设立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账号。(三)遵循“谁主办、谁负责”原则,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包括已备案的外省项目)应在项目举办前10个工作日通过培训平台提交办班申请,经审核同意方可执行;举办过程中对参加人员进行考勤、考核等,并做好相关信息登记;举办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培训平台提交相关执行情况材料,经审核、核销,发放相应的电子学分证书。(四)各单位组织的内部培训,应事前在培训平台做好培训活动的添加,参加培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培训平台完成考勤并获得学分。(五)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有计划的自学等由个人申请,并提交相应佐证资料,由科室或部门初审后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并授予相应学分。(六)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外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所获学分,由个人通过管理系统提交相关佐证材料,经所在单位、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逐级审核后,方可生效。(七)外省单位拟在我省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含国家卫生健康委及其他省、市、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公布的项目),需提前10个工作日,由省内协办单位通过培训平台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按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和指导。(八)用人单位应做好培训平台的信息维护,及时记录并审核本单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情况,定期查看并通报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完成情况。(九)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负责所辖范围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学分年度审验。年度学分审验范围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所获得的学分。北华大学、延边大学、吉林医药学院的附属医院学分审验工作,由所在地市、州卫生局负责。吉林大学所属各医院的学分审验工作由吉林大学医院管理处负责。(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分登记、学分授予的全过程监管。对弄虚作假、乱授学分等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要求的单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暂停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暂停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授予资格等处理。五'附则(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卫生厅、吉林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吉卫联发201048号)同步废止,既往规定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二)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