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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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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docx

    郑州市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规范国土空间专项规划编制、审批和管理工作,提高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节约集约合理利用水平,保障市级国土空间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的有效实施,促进城市功能的完善和提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豫发20206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全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体系的意见(郑发2025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规划,是指市域范围内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指导约束下,为实现特定功能,对特定区域、流域、领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作出的专门安排,是涉及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一般包括:(一)交通、能源、水利、信息和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二)教育、文化、体育、医疗、养老、殡葬等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三)军事设施、生态保护与修复、农业、林业、矿产、文物保护、防灾减灾、自然保护地等空间类专项规划;(四)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要求应该开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准、实施监督等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政府统一领导专项规划相关工作,建立专项规划统筹管理工作机制,将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资源规划局牵头负责专项规划的统筹协调工作。教育、民政、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城管、文化广电和旅游、卫健、应急管理、消防救援、体育、文物、园林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第二章目录清单管理第五条专项规划编制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相关空间类专项规划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不得在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另设其他空间类专项规划。第六条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经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通过,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更新不超过一次。第七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专项规划,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确需编制的,有关部门应向市资源规划局提出增补申请,由市资源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经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通过后,列入市级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包括:(一)规划名称、规划范围、规划对象、规划期限;(二)规划编制依据、目的和必要性;(三)规划编制单位、经费预算和来源、进度安排;(四)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鼓励空间利用属性类似、关联性较强的相关领域编制综合专项规划。原则上一个领域只编制一项综合专项规划。第八条凡是未列入专项规划编制目录清单的空间类专项规划,有关部门不予审核、审批和发布,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预算,不得组织实施。第三章编制审批第九条专项规划由所在领域的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资源规划局统筹建立专项规划衔接审查机制,协调各类专项规划空间需求。第十条市资源规划局负责制定出台专项规划编制技术导则,统一专项规划的技术标准、数据库标准,做好专项规划编制与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衔接。第十一条市资源规划局负责提供规划编制的统一底图和空间关联现状数据。涉密数据按照保密规定使用和管理。第十二条承担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等级的城乡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内从事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第十三条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负责对专项规划草案进行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征求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对专项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专项规划涉密内容按照保密规定执行。第十四条专项规划成果报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前,应当经市资源规划局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初步审查。市资源规划局对专项规划成果进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合规性及专项规划空间冲突等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第十五条专项规划经市政府规划联审联批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专项规划获得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部门向社会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属于涉密范围的应予保密。第十六条专项规划批复后,各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在15日内向市资源规划局汇交标准数字化成果,数字化成果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汇交要求。市资源规划局应及时将数字化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第四章规划修改及维护优化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依法批准的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进行修改。第十八条专项规划修改的情形,包括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国家、省、市重大项目建设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发生重大变更,行业标准变化严重影响设施配置规模和空间布局,修改或突破设施约束性指标,其他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情形。第十九条专项规划的修改,由组织编制部门组织论证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修改的建议并形成专题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专项规划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程序编制报批。第二十条专项规划的维护优化,主要指在不影响规划目标、设施体系、约束性指标和空间管控要求前提下,对专项规划空间布局进行局部调整,或对技术内容进行深化细化。第二十一条专项规划维护优化方案结合详规编制由详规组织编制部门制定,经市资源规划局进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通过后,征求专项规划组织编制部门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公告征求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30日。专项规划优化调整方案随详规批复后有效。第二十二条修改或维护优化后的专项规划成果数据,组织编制部门应及时报市资源规划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第五章实施管理第二十三条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落实。组织编制部门做好专项规划的实施、监督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市资源规划局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提升规划编制工作的规范化和协同性,构建专项规划管理工作全程留痕、审批可控、持续更新、实施监督的管理体系。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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