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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3部分: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运行_地方标准格式审查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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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与服务规范 第3部分: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运行_地方标准格式审查稿.docx

    ICS03.080CCSA16B37方标准DB37/TXXXX-XXXX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与服务规范第3部分: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运行SpecificationsforthereliefmanagementandservicesforvagrantsandbeggarsPart3:TheoperationofregionalcentersfortherescueandmanagementXXXX-XX-XX发布XXXX-XX-XX实施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总则15建设要求25.1场所建设25.2 平台建设25.3 管理模式25.4 人员配备26服务内容与要求26.1 发现报告26.2 站内照料36.3 医疗服务36.4 寻亲服务36.5 跨区域接送36. 6落户安置36.7源头预防37运行管理37. 1日常管理37.2信息管理47. 3安全管理48服务评价与改进48. 1服务评价49. 2服务改进4本文件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是DB37/T4766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与服务规范的第3部分。DB37/T4766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救助信息采集与发布。 第3部分: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运行。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厅提出并组织实施。本文件由山东省民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与服务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各类临时遇困人员合法权益、保障他们人身安全和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DB37/T4766拟由三个部分组成。 第1部分:救助信息采集与发布。目的在于明确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受助人员救助信息采集与发布的相关要求。 第2部分: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心理辅导。目的在于明确流浪乞讨受助人员心理辅导服务的内容及要求。 第3部分: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运行。目的在于明确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建设与运行的相关要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与服务规范第3部分: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运行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以下简称“区域性中心”)运行的总则、建设要求、服务内容与要求、运行管理、服务评价与改进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的运行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23245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基本术语GB/T28223救助管理站服务GB/T29354救助管理机构安全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3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763无障碍设计规范DB37/T4024救助管理机构基本规范DB37/T4543救助管理机构护送服务规范DB37/T4544救助管理机构寻亲服务规范3术语和定义GB/T2324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救助管理区域性中心regionalrescuemanagementcenters经民政部门授权批准设立的,负责一定区域内救助管理工作,具有示范引领、辐射带动、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功能的救助管理机构。4总则3.1 区域性中心服务区域原则上为市域(地级市),在救助量较多的地方,服务区域可为省域或县域。3.2 明确职能定位,以区域救助管理需求为导向,指导乡镇(街道)、村(社区)等建立临时救助点、求助引导点,指导其履行职责,建成、完善区域救助服务网络,从而拓宽服务范围,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精准化服务。4. 3完善救助服务内容、拓展救助服务模式、创新救助服务机制,加强资源整合,优化救助服务供给,提升区域内救助服务保障能力。4.4加强规范化建设,在区域内推广救助管理规范化服务的相关制度、流程,提升区域一体化管理水平。5建设要求5.1 场所建设5.1.1 新建区域性中心选址宜综合考虑区域内流浪乞讨等各类临时遇困人员救助数量分布情况、交通便利程度、医疗机构分布等因素。5. 1.2采用新建、改(扩)建方式时,建筑设计及设施设置应符合GB50016、GB50223和GB50763的要求。1.1.3 服务场所功能区划分应符合DB37/T4024的相关要求,还应设置指挥调度、教育培训、协同会商等功能区域。1.1.4 生活设施、安全设施、医疗设施、办公设施设备、后勤保障设施设备配备应充分利用区域内现有资源,并达到GB/T28223的要求;有条件的区域性中心配备有助于区域一体化管理的设备,如调度大屏等,实现实时监控及区域内各层级联动。5.2 平台建设1 .2.1应建设综合型或专业型救助管理服务平台,统筹调度区域内各类存量设施设备、网络、技术、人才等救助资源,引导救助服务资源向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覆盖;与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协同,实时掌握区域内救助管理工作相关数据,并对极端天气下的街面巡查、应急响应等进行统一调度指挥。5 .2.2应建立教育实训基地,以多种形式开展区域内救助管理业务指导、培训学习、政策研究等工作。5.3 管理模式5.3.1 明确区域内救助服务网络层级分工,通过提级办理、下沉协助、个案会商等方式建立服务网络联动协同机制。5.3.2 建立区域内流浪乞讨等各类临时遇困人员的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明确上报途径及流程。5.3.3 与公安、城市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建立协同巡查、主动会商、联席会议等协同机制,提升救助服务网络应急处置能力。5.3.4 建立区域内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动态掌握区域内流浪乞讨等各类临时遇困人员救助情况。5. 4人员配备5.1.1 综合区域性中心运行管理需求及辖区内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合理设置岗位,配备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工作人员执业资质应符合GB/T28223的要求。5.1.2 工作人员应佩戴工作标识,妆容整洁、态度和蔼、言行文明,有条件的应统一着装,服务质量应符合DB37/T4024的要求。5.1.3 组建由专业社会工作者、律师、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等组成的服务团队,为区域内救助管理从业人员、受助对象提供专业培训及服务。6服务内容与要求1.1.1 通过现场巡查、联合职能部门视频巡查等方式定期开展街面巡查工作,对发现的流浪乞讨等各类临时遇困人员进行救助。1.1.2 根据区域内主动发现报告机制,指导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临时救助点、求助引导点联合开展发现报告、临时救助工作。1.1.3 指导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宣传救助管理政策,引导群众、社会组织等以提供线索、劝导求助等方式参与救助服务。6.2 站内照料6 .2.1开展生活照料、心理疏导、教育培训、急难庇护等服务,服务质量应符合DB37/T4024的要求。7 .2.2在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存在床位、照料人员不足等困难时,区域性中心应统筹安排,协助提供照料服务。6.3 医疗服务6.3.1 协助医疗资源不足的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与区域内的医疗机构签订医疗协议,开通绿色通道,在紧急情况下协助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进行医疗转介。6.3.2开展医疗服务应符合DB37/T4024的要求。6.4寻亲服务6.4.1建立区域内受助人员信息查询机制,编制区域寻亲服务手册,对于发现的疑似区域内的受助人员可通过区域内查询机制快速核实身份。6.4.2通过派员协助、联系媒体发布寻亲公告、开展寻亲业务培训等方式,积极协助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开展滞留人员寻亲工作,提高区域内滞留人员寻亲成功率。6.4.3对站内滞留人员开展寻亲服务应符合DB37/T4544的要求。6.5跨区域接送6.5.1 协助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与流出地救助管理机构进行联络,核实受助人员信息。6.5.2 根据工作实际,安排工作人员协助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跨区域接送受助人员。6. 5.3开展护送服务应符合DB37/T4543的要求。6.6 落户安置6. 6.1对滞留期满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受助人员,应按期向所属民政部门提出落户申请。7. 6.2对于需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安置的人员,应及时将其移送有关安置机构,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办理交接手续。8. 6.3指导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开展落户安置工作。6.7 源头预防6.7.1建立区域内返乡受助人员信息台账,制定源头预防工作方案并在区域内推广实施。6. 7.2在区域内定期组织开展返乡受助人员入户走访、风险评估、分类帮扶、档案管理等工作。7运行管理7.1日常管理7.1.1 建立并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并向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推广实施,主要包括: 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工作流程、救助档案管理等服务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安全保卫、保密管理、宣传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其他管理制度等。7.1.2 定期对区域内各层级机构日常管理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7.2信息管理7. 2.1指导区域内救助管理机构规范使用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并定期开展监督检查。7. 2.2指导监督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建立统一的业务信息统计工作台账。7. 3安全管理7. 3.1区域性中心安全管理工作应符合GB/T29354的要求。7. 3.2指导县(市、区)救助管理机构,制定食物中毒、重大人员伤亡事件、受助人员失踪、传染病、火灾、极端天气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7. 3.3每年开展消防应急演练不少于2次,开展应对精神障碍受助人员突发事件的应急演练不少于1次。7. 3.4定期开展安全检查,督促各层级机构根据检查情况,制定防范措施。8服务评价与改进7.1 服务评价7.1.1 建立服务评价机制,宜通过自我评价、受助人员及其亲属满意度测评、第三方评价等形式定期评估区域性中心运行管理情况。7.1.2 评价方法包括现场检查、查阅文件和记录、意见收集、满意度测评等。7.1.3 评价内容应包括区域性中心的建设情况、服务内容、运行管理等,其中: 建设情况,从场所建设、平台建设、机制建设、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留存记录; 服务内容,从发现报告、站内照料、医疗服务、寻亲服务、跨区域接送、落户安置、源头预防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留存记录; 运行管理,从日常管理、信息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留存记录。7.2 服务改进8. 2.1应对评价不合格项制定改进方案,明确改进方式、改进进度和责任人,并跟踪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8.2.2应通过信息的收集与分析,持续优化区域救助管理效能、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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