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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XXXX1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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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XXXX10.docx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工程执行协议书【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与工程实施单位签订】甲方: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援助管理机构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乙方:工程实施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管理办公室制2010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执行协议书甲方:乙方:为确保2010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资金使用的公益性、平安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实施与管理暂行方法(简称暂行方法),签订本协议。一、甲方的权利义务第1条甲方成立本省(区、市)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工程管理办公室),指导、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工程实施工作。第2条甲方应当遵循公开透明、专款专用、严格监管、广泛覆盖、突出重点的原则,对本省(区、市)工程实施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第3条根据甲方与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签订的工程执行协议书有关内容,甲方负责按照本辖区工程实施总体安排,结合乙方的工程执行能力,初步确定用于支持乙方办理符合暂行方法有关规定的法律援助案件的工程资金额度,并上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备案。甲方可以根据乙方办案质量、数量和进度对初步确定的资金数进行调整,最终拨付给乙方的工程资金数将根据暂行方法规定的补贴标准和乙方的实际办案情况来确定。第4条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暂行方法有关规定管理、使用工程资金,确保工程资金使用的公益性、平安性、有效性。催促乙方为工程资金设立专户,或者所属司法局或工程实施单位现有的账户,但须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第5条甲方负责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暂行方法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家庭和未成年人五类困难群体的法律援助案件,确保办案数量、质量和效果。第6条甲方负责催促乙方按照暂行方法第31条规定,在下一个季度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上个季度的相关工程材料。第7条甲方按照暂行方法第32条规定,负责汇总、统计本省(区、市)各工程实施单位的工程执行情况。第8条甲方负责指导、催促乙方将案件信息及时录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并对录入的案件进行审核,有权退回不符合暂行方法相关规定的案件。第9条甲方应当按照暂行方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8条规定,严格审查相关案件补贴标准。第10条甲方负责催促乙方按照暂行方法第33条规定,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第11条甲方负责催促乙方按照暂行方法第40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暂行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乙方未按要求执行工程或工程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以及未及时报告工程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有权予以纠正。二、乙方的权利义务第13条在工程实施期间,乙方应当根据甲方初步预算确定的资金数额,按照暂行方法第二章规定办理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权益保障和未成年人五个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件。第14条工程资助案件的范围和类型按照暂行方法第二章规定执行,主要资助办理与法律援助条例相比扩大领域、降低门槛的案件。乙方实施本工程还应注重办理以下案件:(一)重大、疑难、复杂的法律援助案件;(二)党政领导重视、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三)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或取得经济利益效果突出的案件;(四)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案件。第15条乙方应当为工程资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使用所属司法局现有账户的,须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第16条乙方应当将案件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录入“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并按照暂行方法第31条规定,在下一个季度开始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关工程材料。第17条乙方应当按照暂行方法第28条、第29条、第30条、第37条和第38条规定,严格审查相关案件补贴标准,及时向案件承办单位或个人发放办案补贴,并将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办案补贴发放情况表(复印件)报甲方。第38条规定执行。第18条乙方申请本工程资助且经审核拨付办案补贴的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再申请其他财政法律援助经费或其他办案补贴。第19条乙方对工程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人、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或拖延支付、抵扣工程资金,不得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工程资金。第20条乙方接收的工程资金只能用于向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发放办案补贴,不得用于除此之外的其他支出。本工程资金拨付程序按暂行方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执行。第21条乙方收到办案补贴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具有财政监制章的收据,并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邮寄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收据要求填写单位全称: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内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第22条乙方应当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严格审核,并填写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法律援助受理意见表,对符合本方法第二章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并指派案件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具体承方法律援助案件;对不符合本方法第二章规定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第23条乙方应当按照暂行方法第17条的规定,尽量指派律师事务所承办本工程资助的案件。东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得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工程资助的案件,中西部地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本单位专职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本工程资助的案件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办理本工程资助案件总数的30%o第24条乙方应当催促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依据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遵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效劳,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收取受援人的财物。第25条乙方组织办理的案件中属于调解结案的,要求有调解协议和调解笔录。如果是当场调解并给付资金的,应当有当事人书写的情况说明。第26条案件承办过程中,如发现受援人申报的案情或经济状况等失实的,或发现受援人有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列举的情形时,乙方视情况可以终止对受援人的法律援助。第27条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乙方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承办方案,确保办案质量和效果。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援助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案件:(一)可能带来集体上访或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二)当事人为十人以上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三)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四)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法律援助案件,乙方应当书写不少于100O字的案情介绍、办理过程及效果,并上报甲方。第28条乙方办理群体性案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按照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申请办案补贴,或者按照暂行方法若干问题答复中的相关规定申请办案补贴。对受援人数超过20人的群体性案件,乙方应当向甲方报送案件承办情况及补贴发放的说明,并加盖公章。件比例掌握办案量。第30条乙方应当催促案件承办单位或承办人按照暂行方法第22条规定结案订卷,并报乙方审查。乙方审查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援助管理的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存档。暂行方法第22条规定的结案材料应当作为卷宗材料的重要内容予以存档。所有归档的案卷材料应当在封面上标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字样。第31条乙方应当对承办人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第32条乙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暂行方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相关部门的审计和检查。第33条乙方应当积极配合甲方和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对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34条乙方利用本工程数据、材料撰写论文发表,应注明得到本工程支持。工程下各种表格、编印材料及工程成果等在刊印或者出版时均应标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法律援助工程字样。第35条乙方不得以盈利为目的实施本工程,不得使用本工程的名义招商引资、搞赞助、作广告。三、其他第36条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间内出具不能履行的证明,甲方及时上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按照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结算经费。第37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作为协议签约方各持一份,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作为工程资助方持一份备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负责人:签订日期:年月乙方:负责人: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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