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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教师区级培训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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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学校教师区级培训管理办法.docx

    附件一:中小学校教师区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教师培训及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关于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区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民办学校,下同)教师区级培训,是指为中小学校在职教师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专业知识结构和提高教育教学能力而组织的级各类教师培训。第三条教师培训周期为5年。在1个培训周期内,每位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的时间不低于500学时,其中区级及以上培训学时不低于250学时。第四条中小学校教师培训是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途径,参加培训是中小学校教师的权利。培训完成学时和考核情况作为中小学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的必要条件和重要依据。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校教师区级培训项目的统筹管理、申报审核、组织实施、经费管理、考核评估等活动。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区教育局人事科负责中小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的统筹规划、总体部署与宏观指导,区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负责培训项目的经费划拨与监管。第七条区教师发展中心负责区级培训项目的日常管理,开展培训方案申报、组织协调与考核评估工作;收集培训资源、培训简报与项目总结;做好相关培训学时的录入、审定和验证工作;开展中小学校教师培训研究,为教师培训提供政策和业务咨询。第八条各项目牵头部门负责根据培训对象的条件要求和名额分配指标,采取教师申请、学校推荐、项目牵头部门审核的方式选派区级培训学员。第九条各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培训项目的组织实施。开展需求调研,设计项目方案,组建师资团队,遴选实践基地,做好培训的过程管理、后勤保障与跟踪指导等工作。第十条各校负责培训报名工作,适时调整参训教师课务,为教师参训提供支持。各参训教师应认真开展学习,遵守培训纪律,完成培训任务,对培训组织实施进行评估和反馈。第三章方案申报与审核第十一条各项目申报部门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于每年规定时间前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向教师发展中心报送次年的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对培训项目进行设置,应明确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学时、经费来源等。培训方案需围绕教师专业发展,注意质量,不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经费额度,且符合财政部门绩效考核要求。(一)培训方案申报需围绕教育“三强计划”重点任务年度进度及上级部门有关安排设计培训项目。多个培训项目指向相同或相似的,需合并。(二)线下或线上培训项目每次(半天)每人不超过4学时,线上培训项目每学时学习时间不得少于45分钟。(三)新任教师上岗培训实行单项认定和登记,每年120学时;师德师风教育作为必修内容,每年不少于12学时;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2.0专项培训I,每位老师在一年内完成50学时;其它培训项目原则上每年每项不超过24学时。第十二条区教育局人事科组建专家审核委员会,按相关管理要求,对申报方案进行审核,形成项目审核意见,报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通过后分项实施。第四章项目实施第十三条区级培训实施项目审批制度,各培训申报部门应在每个具体培训项目实施前30天提交培训项目审批表,经区教师发展中心初审,区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启动培训。各培训班应充分利用区教师发展中心资源,采用“请进来”的方式在本地举办,从严控制外出办班,原则上非必要不出省。第十四条委托第三方培训机构承担的项目,单个项目总金额超过政府分散采购限额的,须通过招投标确定承担机构;未超过限额的,须通过比价的方式,经项目申报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量、集体研究确定承担机构。向上争取并委托上级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党校等承担的项目,实施联席会议审核制度,即:由教育局分管领导、人事科、发展规划与财务科和教师发展中心(含教研教科、教育技术)负责人等组成联合审核小组集体议定,并报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联席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果相关政策有变,根据上级规定执行。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按审定方案启动培训工作,不得随意变更培训内容、培训方式、师资构成和时间安排,确保培训质量。根据要求遴选熟悉中小学校教育实际的学科专家和一线优秀校长、教师、研训员,组建培训师资团队。为参训教师提供良好的培训场所、培训设备、食宿条件等。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在培训过程中加强监管,整合优质资源,注重开发和搜集、利用生成性资源。在培训完成后做好训后服务,并向区教师发展中心上交培训资源存档。项目承担单位在培训期间要及时上报和宣传培训实施情况,每个培训项目上报不少于1期培训过程简报。第十七条参训教师请假需履行书面手续。请病假凭区级及以上医院手续办理。培训期间,参训学员因各种原因缺席超过总课时20%者,培训不予结业。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区级教师培训经费按每年不少于全区学校教职工工资总额(含绩效工资)的1.5%单独设列财政预决算,用于中小学校教师区级培训项目。第十九条中小学校教师区级培训项目经费用于支付在集中培训期间发生的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和其它费用。(一)师资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发生的费用,包括授课老师讲课费、住宿费、伙食费、城市间交通费等。(二)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三)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四)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六)交通费是指用于培训所需的人员接送以及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七)其他费用是指用于现场教学费、设备租赁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等与培训有关的其他支出。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往返及异地教学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回单位报销。第二十条除师资费外,培训费实行分类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综合定额标准是相关费用开支的上限,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区级教师培训费综合定额标准上限为550元/人天。第二十一条师资费在综合定额标准外单独核算。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全国知名专家、院士,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500元;省内知名专家,正高级教师、特级教师,特级校长,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同时为多班次一并授课的,不重复计算讲课费。第二十二条培训申报部门应在培训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到区教师发展中心办理报销手续,综合定额范围内的,应提供培训计划(通知)、审批表、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以及相关收款票据、费用明细等凭证;培训费范围内的,应提供培训费签收单或合同。区教师发展中心和区教育局发展规划与财务科应当严格按照区财政局的有关制度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第二十三条项目承办单位应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办培训,增强培训计划的科学性、严肃性和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确保专款专用,要严格遵守财政纪律,任何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提留管理费,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427号发布)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考核评估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参训学员学习态度、学习过程和学习成效等方面对学员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学员计算学时,报教师发展中心验审认定后,录入省教师培训管理系统。第二十五条区教师发展中心采取专家实地评估、学员网络匿名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培训项目进行过程评价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六条区教育局对培训效果好、学员满意度高的项目,给予承担单位通报表彰。对违反本办法的不良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取消下一年度中小学校教师培训项目申报资格。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局负责解释。附件二:编号:项目号:教师区级培训项目审批表项目名称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方式参训对象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培训费用预算师资费定额部分定额部分人均费用(元/人天)预算费用合计大写:小写:申请部门经办人是否签合同合同号合同双方甲:乙:教发中心审核意见人事科审核意见教育局审批意见备注(此表一式三份,正反打印。申请部门、教师发展中心、人事科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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