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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2025.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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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2025.docx

    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推动人工智能一号创新工程的决策部署,根据关于建立重点产业链协同推进机制的通知(川办发202435号)有关要求,加快培育人工智能链主企业,形成引领集聚效应,带动人工智能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链主企业,是指在全省人工智能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具有核心优势地位,对细分赛道产业链资源配置、创新产品研发和产业生态构建、有能力和意愿引领带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主要承载地、协同发展地开展人工智能链主企业遴选、管理和服务。遴选工作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对重点新招商引进的企业,确需遴选为链主企业的,按一事一议原则临时组织。第二章遴选条件第四条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应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属于人工智能领域,包括算力服务器、芯片、智能机器人、无人机、大模型等细分赛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处于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引领优势地位,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的企业。第五条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发展。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大模型、软件等领域放宽至1亿元)。(二)研发能力。企业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原则上不低于3%(大模型、软件等领域不低于10%),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标志性产品市场竞争力强、技术达国内先进,有效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不低于10件。(三)平台建设。企业建有人工智能领域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平台,或有关省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创新平台。(四)市场影响。企业标志性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推广应用范围广阔。主导或参与制定了相关领域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五)产业带动。企业具有较强的产业带动能力,产业链上下游合作企业不少于20家。(六)运行管理。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且具有较好的成长性,盈利能力长期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获得金融机构投融资、市场估值较高。产品质量精良,管理模式创新,具有品牌核心竞争力,建有供方质量考核和保证制度。(七)主体意愿。企业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积极作为,愿意深度参与产业链招商,联合开展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等工作,带动产业链优化提升。第六条遴选程序(一)自主申报。企业填写四川省人工智能链主企业申报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所在市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二)初审推荐。市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初审合格后推荐至科技厅。优先推荐上市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三)专家评审。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推荐建议。(四)研究确定。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结合专家组评审结果,择优确定链主企业建议名单,按流程报批送审。(五)公示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联合发文公布,有效期2年。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七条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相关省级部门,负责对链主企业提供产业政策、上市培育、科技金融、市场运行、科技创新等方面指导。第八条链主企业所在市(州)人工智能牵头部门是管理服务的主体,建立一对一跟踪服务机制,定期梳理汇总企业诉求,深入做好营商环境、产业配套、人才引进、项目建设等方面工作,优先保障链主企业在重大项目中用地、能耗、环评等方面的需求。第九条链主企业需承担延链、补链、强链的市场主体责任,会同上下游企业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储备及建设,参与目标企业招引,将产业链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纳入共同质量管理体系,与上下游企业共建供应链质量管理平台,提升产业链创新能级,打造标志性产品,营造良好协作配套环境。第四章支持举措第十条优先推荐链主企业申报、承担国家有关部委产业发展、科技攻关、场景应用等类别的项目。优先推荐创建国家技术(制造业、产业)创新中心等国家级产业创新平台。优先推荐链主企业认定国家科技领军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等。第十一条结合企业发展需求,倾斜支持链主企业牵头组建相关业务领域的省级创新联合体,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等攻关项目,牵头建设省级技术攻关和中试研发等创新平台。第十二条优先支持链主企业牵头组建细分赛道产业联盟,联合推动制定行业标准,搭建产业链上下游、左右岸合作交流平台,促进生态圈融合。第十三条对首次认定的链主企业,给予项目经费支持,用于产业链建设相关科技创新、技术升级和成果转化。第五章跟踪管理第十四条对链主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建设期满1年后进行年度考核,对考核为优秀的链主企业,给予奖补,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链主企业资格。第十五条链主企业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科技厅报送上年度发展报告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研发投入、创新成果、建圈强链带动产业发展等情况。第十六条链主企业如发生重(特)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取消链主企业资格。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工智能产业链牵头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25年2月7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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