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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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吉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保障燃气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燃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规(2019)2号)、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建城规(2014)167号)及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安委(2023)3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证件核发以及
2、相关的监督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经营许可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燃气管理部门(包含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以下简称“发证部门”)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负责本辖区燃气经营许可的统筹协调和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负责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公开办理进度,并推广网上业务办理。第四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应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类别、经营区域和有效期限等从事燃气相关经营活动。从事投资和贸易不直接参与燃气经营的企业无需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城镇燃
3、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输配系统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工业企业自建燃气设施为本企业供气,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等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燃气经营分为管道燃气经营、瓶装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和其他燃气经营(包括CNG加气母站经营,1.NG储配站经营等)。第二章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条件第六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燃气经营区域、燃气种类、供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等符合依法批准的燃气发展规划。(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1.应与气源生产供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2.燃气气源应符合国家城镇燃气气质有关标准。(三)
4、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生产、储气、输配、供应、计量、安全等设施设备。2 .燃气设施工程建设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的经营方案。1.有固定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3 .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设施设备(含用户设施)安全巡检、检测制度,燃气质量检测制度,岗位操作规程,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燃气安全宣传制度等。4 .经营方案主要包括:企业章程、发展规划、工程建设计划,用户发展业务流程、故障报修、投诉处置、质量保障和安全用气服务制度等。(五)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
5、抢修人员需经专业培训并经燃气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人员及数量,应与企业经营规模相适应,最低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1.主要负责人。是指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2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等相关管理人员。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3 .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是指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但不仅限于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
6、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瓶装燃气送气工。最低人数应满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万户以下的,每2500户不少于1人;10万户以上的,每增加2500户增加1人;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100O户及以下的不少于3人;100O户以上不到1万户,每800户1人;1-5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10人;5T0万户,每增加1万户增加8人;10万户以上每增加1万户增加5人;燃气汽车加气经营企业,压缩天然气(CNG)常规加气站、CNG加气子站、液化天然气(1.NG)加气站和液化石油气(1.PG)加气站经营企业,不少于6人;液化天然气(1.NG)/CNG合建站、CNG加气母站、1.NG储配站经
7、营企业不少于8人。以上人员均应经专业理论与实际操作培训并考核合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许可证的申请第七条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一)燃气经营许可申请书;(二)燃气气质检测报告;与气源供应企业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书;(三)申请人对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情况,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等人员的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情况,固定的经营场所(包括办公场所、经营和服务站点等)的产权或租赁情况,企业工商登记和资本结构情况的说明;(四)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要求的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材料;(五)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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