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_公办民营“模式加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社福文〔2005〕55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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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规范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加强监督与管理的通知社福文200555号各区县民政局主管科室: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模式的开展,有力地推进了我市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进程,一些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公办民营”模式,积极稳步地走向市场,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反响很大。为使“公办民营”模式健康、有序地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办民营”模式定义与范围“公办民营”模式是指将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制等形式,把经营权、管理权、服务权交由企业、社会组织等非政府部门或个人(以下统称“合作方”),吸收民间资本,转变经营机制,实现养老服务机构独立法人实体
2、运营的模式。目前,我市政府办养老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地区办事处)政府(以下统称“产权方”)投资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招聘人员仅负责经营管理,而没有资金或设备投入的,不属于“公办民营”模式;产权方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承包经营的养老服务机构也不属于“公办民营”模式。二、“公办民营”模式的扶持与发展1、加强统筹规划,做好宏观调控工作。要把“公办民营”模式的发展作为本区域社会福利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内容,高度重视,认真研究。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做到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统筹规划,稳妥推进。2、加强协调引导,做好业务指导工作。要积极协助
3、产权方开展改革试点工作,在启动、运营等各个环节及时提供业务指导和具体帮助,要认真做好推动过程中的宣传协调工作,搞好试点研究总结,做好示范推广工作,积极引导发展。3、加强政策扶持,做好发展促进工作。养老服务机构实行“公办民营”模式后,原来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基本不改变。民政部门和产权方要依法管理,分清职责,给予机构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各区县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区域实际,研究制定相关扶持政策或资助办法,积极鼓励试点创新。三、“公办民营”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与管理在实施“公办民营”模式过程中,民政部门、产权方和合作方要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1、拟实行公办民营模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提前申报,产权方应该事先向区县民
4、政部门汇报拟采取“公办民营”模式的原因、可行性分析与改革方案。2、实行“公办民营”模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应该进行资产清算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报上级政府确认。3、实行“公办民营”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寻找合作方。招标方案须报区县民政局同意并提前公告,招标过程应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公正、透明,招标结束后,区县民政局在30日之内将招标结果及相关材料报市民政局备案(成立备案表见附件1)。4、产权方与合作方须签订正式协议,规范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事宜。协议中涉及养老服务机构性质、功能、服务项目等相关内容须报区县民政局同意,协议正式签订后须报区县民政局备案。协议内容应包括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利益分配使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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